2014年6月3日,饶某与张某登记结婚,婚后由于性格差异,经常发生争吵,夫妻感情破裂已无和好可能,张某遂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庭审过程中,饶某与张某双方同意离婚,但是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双方发生了分歧,双方婚姻存续期间购买了一辆车牌号为冀A676D1的小轿车,原登记在张某名下,2014年9月15日,张某将车辆转让给其母亲。法庭上,元甲律师作为饶某的代理人,法庭上据理力争,张某未经饶某同意将车辆过户至第三人名下,其行为损害了饶某的权益,应当赔偿饶某相应的损失。最终法官采纳了我方意见判决张某支付饶某车辆补偿款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