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某与崔某协商预订立店铺租赁合同,崔某拿出一份起草完毕的书面合同让史某签订。史某没有仔细推敲合同的具体细节,仅仅看看了拟租赁店铺的租金、其他其他费用问题。史某按照约定支付各项费用后,在日后的经营过程当中,店铺遇到较大的环境问题、条件问题,多次向崔某反馈要求予以修复,崔某均置之不理。史某无奈,预想与崔某解除合同。崔某告知史某,你想解除合同没那么容易,没有我的同意,你不能解除。史某听闻大惊,只能翻看当时签订的租赁合同,仔细推敲合同条款的约定,没想到合同当中针对解除条款的约定本身是个陷阱,一方想要解除合同,必须与另一方协商同意才行,不同意强行解除的,属于违约,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这下,史某感到非常害怕。
史某找到本代理人,仔细看了双方签订的合同,确实对崔某不利。仔细想来,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利恰恰又是对崔某的有利,具体看本代理人对本案的代理思路。
双方之间签订的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责任和义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对另一方合理的请求不予理会、置之不理,导致了双方合作关系的僵化,达到了不可调和的程度。一方申请解除合同。
合同当中约定了解除合同的相关条款,但是约定不清晰。按照法律规定,格式合同存在两种以上不同解释的,应当按照不利于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进行解释。
一方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了相应的解除告知条款,可以解除。
一方交纳的相关费用,扣除已经发生的,未发生的费用,在合同解除以后,另一方应当予以退还。
本案属于约定仲裁解决纠纷。代理人在厘清了相关的法律关系以及代理思路后,及时向仲裁部门申请了仲裁。仲裁部门在开庭审理后,全盘采纳了代理人的代理意见以及代理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