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东**公司清远分公司诉某公司(清远最早的知识产权案件之一)以挂历为载体侵犯装饰效果图版权,本律师以公证录音和现场购买家电的方式,获得被告以赠送挂历促销家电商品的事实,遂以某公司侵犯原告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装饰效果图为由,向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10万元以及调查取证费1378.5元、律师费3500元。经法庭审理,追加某印刷厂为第三人,确认了被告和第三人的侵权事实。依据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判令被告停止侵害;被告与第三人在清远日报刊登陪礼道歉的启事;被告并与第三人赔偿3000元并承担原告为制止侵权而支付的合理费用4878.5元。 [本人是广东星艺装饰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的代理人,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清中法民二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