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某企业管理公司诉锦州市某加油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原告享有经注册批准的某商标专用权,有效期自2011年至2021年。原告在发现被告未经许可使用本公司商标后,委托律师进行取证并提起诉讼。
律师通过采取诉前证据保全的方式保证了证据的真实性、客观性,为胜诉奠定了基础。
庭审中,被告主动申请法庭调解解决此案。律师切实维护原告的利益,抓住案件的特点和被告的心理,经过近3个小时的不懈努力,最终实现和解。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的商标专用权利益,化解了社会矛盾,同时也树立了律师的良好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