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俊文律师亲办案例
借款案件再审胜诉代理总结——刘俊文律师
来源:刘俊文律师
发布时间:2018-11-14
浏览量:2286

一、基本案情:

曹的前夫和债权人借款4万,一审中,判决曹和其前夫一起偿还借款。后在送达给曹判决书时,送达到曹所在的单位。曹后被强制执行。曹不服,委托到本所刘俊文律师代理。

二、刘俊文律师起草的再审申请书: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撤销对申请人怀安县人民法院(2015)安商初字89号民事判决的强制执行。

事实及依据

被申请人张申请执行曹、杨民间借贷案,怀安县人民法院于20151214日做出的(2015)安商初字89号民事判决书未能在当时及时送达,却在2017719日上午1052分送达申请人曹所在工作单位。曹当时未在单位,也未委托任何人签收。被申请人张于201675日向怀安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怀安县人民法院于2018119日立案执行并于2018131日将执行通知书送达曹。

申请人认为存在以下问题:

1、怀安县人民法院送达判决书的程序违法。怀安县人民法院留置送达的地点不正确,视为未送达,判决书对申请人并未生效。

怀安县人民法院于2017719日上午1052分送达到申请人曹所在单位。曹当时未在单位,也未委托任何人签收。怀安县人民法院将判决书留在单位同事张主任及高校长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85条“……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及第86条“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之留置送达规定。送达地址错误,该判决书对申请人并未发生法律效力。

2、怀安县人民法院执行根据错误。

根据(2018)冀07281号《执行通知书》,(2015)安商初字89号民事判决书被申请人于201675日申请强制执行,可那时申请人未收到判决书,对申请人并未生效,被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无根据,怀安县人民法院立案依据何在?

3、被申请人已过了申请强制执行期限,怀安县人民法院做出受理违法。

被申请人20151214日收到判决,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9条之规定,应在二年内申请强制执行,怀安县人民法院2018119日立案,已超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不应再受理。

退一步讲,即便201675日申请立案,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6条之规定,怀安县人民法院亦应在六个月内做出受理裁定,但怀安县人民法院一年半后才立案,违反法律规定。

4、怀安县人民法院依据违反程序的判决书对申请人强制执行会剥夺申请人的实体权利,导致错案。

怀安县人民法院若依据违反送达程序的未生效的判决书对申请人强制执行会剥夺申请人的上诉权利,进而剥夺申请人的实体权利,引发不公正和错案。

怀安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驳回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请贵院查明事实,撤销对申请人的强制执行,支持申请人的申请请求。

三、法院的裁决:裁定本院再审

怀安县(2018)冀0728民监1号民事裁定书

四、刘俊文律师办案感思:

法院送达法律文书,应当依法进行。本案因送达顺序不正确,即应直接送达不能,才可送达到家中,亦可留置送达。但是因本案未直接送达,另留置处所不对,所以导致判决书不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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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刘俊文
  • 执业律所:
    河北国器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1307*********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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