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伟峰律师亲办案例
赵某等故意伤害刑事判决书
来源:陈伟峰律师
发布时间:2018-11-13
浏览量:464
刑 事 判 决 书
被告人赵某,男,25岁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xx年x月x日被某县公安局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x月x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某县看守所。
被告人刘某,男,21岁因结伙斗殴,于20xx年被某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3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xx年x月xx日被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某县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男,32岁。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xx年x月x日被某县公安局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x月x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某县看守所。
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某、刘某、张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xx年xx月xx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雪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及其辩护人杨×,被告人张某、刘某,被害人乔某及其诉讼代理人赵某4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xx年x月x日晚上,被告人赵某为报复同村的乔某,纠集被告人张某、刘某守候在乔某要经过的地点附近,将乔某打伤,赵某驾车带着张某、刘某逃离。乔某被打伤后,经鉴定其伤情为轻伤偏重。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赵某、张某、刘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本院依法定罪处罚。
被告人赵某、张某、刘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被告人赵某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赵某认罪态度较好、主观恶性较小、具有悔改表现、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且被害人具有一定过错等情节,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有期徒刑的刑期在1年以下较为适宜,或宣告缓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赵某与被害人乔某系同村村民,二人曾因琐事发生矛盾。被告人赵某为报复被害人乔某,便纠集其姐夫张某、妻弟刘某于20xx年x月x日xx时许,待被害人乔某骑自行车经过此处时,被告人赵某驾车在旁接应,被告人张某、刘某持镐把将被害人乔某致伤后,被告人赵某驾车拉载被告人张某、刘某逃离现场。被害人乔某经某县医院诊断为:腓总神经麻痹(左侧),右胫腓骨中下段开放粉碎骨折,左胫骨骨折,双侧硬膜下血肿,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左颞骨骨折,右小腿皮肤裂伤,双小腿软组织挫伤。经某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所见,乔某身体多处骨折;鉴定结果为,乔某身体所受损伤属轻伤(偏重)。后被告人赵某、张某、刘某先后被公安机关查获。   另查,被害人乔某于20xx年x月xx日第二次出具谅解书,请求法庭对被告人赵某、张某、刘某从轻判处,让其三人尽早回归社会。
上述事实,有被害人乔某的陈述,被告人赵某、张某、刘某的庭前供述,证人朱某等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某县医院出具的疾病证明书及住院疾病诊断证明书,某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某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物证鉴定书,扣押笔录及清单,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说明,辨认笔录,调解笔录,谅解书,户籍证明,案件来源,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纠集被告人张某、刘某持镐把将被害人乔某殴打致为轻伤(偏重),三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某、张某、刘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赵某为指使、纠集者,被告人张某、刘某系积极实行者,故三名被告人所起的作用基本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但鉴于被告人张某、刘某的作用相对小于被告人赵某,故本院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被告人赵某、张某、刘某的犯罪对象为老年人,可酌予从重处罚。但其关于被害人乔某亦有过错及对被告人赵某宣告缓刑的辩护意见,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在案扣押的作案工具镐把一根,应依法没收。本院根据被告人赵某、刘某、张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自20xx年x月x日起至20xx年x月x日止)。
二、被告人刘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xx年x月x日起至20xx年x月x日止)。
三、被告人张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自20xx年x月x日起至20xx年x月x日止)。
四、在案扣押的作案工具镐把一根,依法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周某某


以上内容由陈伟峰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陈伟峰律师咨询。
陈伟峰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359好评数5
上海市静安区江场三路181号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陈伟峰
  • 执业律所: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101*********483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上海-上海
  • 地  址:
    上海市静安区江场三路18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