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女士与张先生因感情破裂于2015年3月在婚姻登记机关协议办理离婚手续,双方约定登记在张先生名下的两部车辆归曾女士所有,达成协议后因车辆尚有按揭贷款等多种 原因未 能办理过户手续。2017年张先生因2015年期间欠下李先生货款未能付清,被李先生告上法庭,最终法院判决张先生应立即支付欠付货款。李先生申请执行,并查到张先生名下的车辆,要求执行,曾女士持离婚协议提出执行异议,声称车辆归自己所有,与张生无关,被法院驳回。
曾女士找到王曼律师,王曼律师接到委托后,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提出车辆所有权已实际转移、李先生不属善意第三人,且是债权不能对搞曾小姐物权,应判支持车辆归曾小姐所有,不得执行,法院判决支持了王曼律师的全部观点。详细参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8)粤0605民初11701号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