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乐律师亲办案例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来源:王乐律师
发布时间:2011-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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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年6月份,我代理了一起有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案件,我作为被告方(承租方)的代理律
师。案情介绍:
    原告与被告在2007年5月25日共同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当中明确约定,租赁期限自2007年6月1日起至2008年5月31日止,年租金30万元;在2008年3月19日,即上述《协议》履行期届满前的两个月多,原、被告双方就双方从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5月31日期间的75万元租金(包含了协议书当中的30万元)达成书面还款协议,约定被告分三批偿还完75万元租金,之后被告依约支付了前两批共计60万元的租金。在2008年5月28日当天,被告又找到原告,表明要按照《还款协议》支付剩余15万元租金,同时表示与原告签订下一年度租赁合同的意愿,原告说让被告先把剩余15万元租金交上,合同改天再签,被告依据双方《还款协议》的明确约定,以及考虑到自身可能面临的风险,于是拒绝了原告的意见,原告又说,那就改天过来一并解决吧。在2008年5月31日那天,即《还款协议》最后一批还款的届满日为星期六、因为是法定休息日,于是还款届满日顺延到6月2日,即星期一。当天,原告从办公室打给被告电话,让被告到他单位解决该事,可等被告见到了原告,他却突然改口说,被告逾期支付剩余15万元租金,要求被告立即支付该笔款项并且立即从租赁房屋中迁出。之后双方发生争执,于是原告将被告告到法院,并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法庭上,作为被告方的代理律师,我结合该案的事实,并依据我国有关租赁合同的法律、法规,提出如下代理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案当中,被告作为承租人,按期支付了前两笔共计60万元的租金,已经履行了合同的绝大部分付款义务,且剩余租金的支付日期也并未逾期,并不构成迟延支付。因此,原告要求被告立即从租赁房屋中迁出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根据。而且,根据上述合同法条款的规定,出租人有在合理期限内催促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义务,该合理期限在合同法当中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但是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因此而造成损失的,由承租人赔偿:
  (一)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的;
  (二)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三)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
  (四)拖欠租金累计6 个月以上的;
  (五)公有住宅用房无正当理由闲置6 个月以上的;
  (六)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七)故意破坏承租房屋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可以收回的。
本案被告的行为也并没有违反上述管理条例的规定。
    综上所述,原告的起诉没有事实和法律的根据,恳请法院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最终,一审法院查明事实后,做出了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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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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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宁弘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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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103*********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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