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发生在吉林省境内高速上的交通肇事赔偿案件
来源:王乐律师
发布时间:2011-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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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8年十一月,曾经代理一起发生在吉林省公主岭高速路段的货车追尾交通肇事赔偿案件,我是被告的代理律师,该肇事货车挂靠登记在原告处,被告是该车辆的实际使用人,在造成货物及车辆损失的情况下,原告在尚未支付货损人及车损人赔偿金的情况下,就直接起诉被告要求被告直接赔偿上述损失,我依法提出如下反驳代理意见:原告因尚未支付货损被害人36万元保险赔偿款,故尚未取得本案的追偿权,无权作为原告起诉被告,依法应予驳回起诉。
被告车辆既然挂靠登记在原告处,故原告实为法律上认可的车辆所有人,故在本案涉及的交通肇事损害赔偿事故中,无论是人身损害的赔偿主体,还是货物损失的赔偿主体均为原告,原告必须先行履行上述赔偿义务,这一义务被称为代偿义务,之后才能取得追偿权,即作为原告向被告起诉要求返还代偿的保险赔偿款,故法院应据此驳回原告的起诉。庭后过了一个月,法院下达判决书,驳回了原告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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