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某建平房时,施工人刘某被砸伤,后刘某以贾某将工程承包给不具备相关资质的施工队为由,要求贾某赔偿,能否获得支持呢?
张某与刘某等人组成了一个施工队,由张某负责管理,专门从事农村房屋翻建工程。2014年5月,贾某欲将自家的旧平房进行翻新,便将该工程承包给了张某。施工时,刘某不慎被从屋顶滑落的瓦片砸伤头部,后经鉴定构成10级伤残。刘某出院后找到张某与贾某索赔,被拒绝,刘某遂将两人诉至法院。
刘某主张,张某作为施工队的管理者,雇佣自己从事劳动,应当对其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贾某作为房主,未审核施工方是否具备相关资质,存在过错,也应当对其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农民自建两层(含两层)以下的住宅是不需要建筑资质的,贾某在施工过程中亦不存在指挥管理失误,因此,刘某要求贾某承担赔偿责任无依据。近日,法院判决:张某担责六成,赔偿刘某6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