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乐律师亲办案例
公司股权转让纠纷
来源:王乐律师
发布时间:2011-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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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鞍山一家公司为扩大经营规模,决定增加注册资本,从500元增加到800万元,除了原来的法人股东外,增加了三个自然人股东,其中的一个自然人股东(原告)承诺出资30万元入股,但是从其作出承诺之后的三年间,分文未出,于是他本人便口头向公司提出不担当公司股东的申请,于是,2003年10月12日,公司便召开股东大会,并决定终止原告股东的权利和义务,让它到会他也不到会,所以公司便作出了书面通知。2003年12月20日,股东大会决定,将原告的股份转由公司持股,待有新股东时再转让。2005年年检时,公司便决定将收回的原告的股份转让给了被告。因转让必须办理转让手续。公司于是通知了原告协助办理转让手续,原告却说与他无关。于是公司就利用原告的章,同被告办理了转让手续。事后,原告起诉法院,主张其在公司有30万元,3.75%股权,称股权转让一事侵犯了其在本公司股东的合法权利。 我作为被告的代理人,针锋相对地驳斥了原告的事实和主张,理由如下:
一、原告在诉状中称在被告公司有30万元,3.75%股权,是根本不成立的。2000年7月,公司制定了《关于搞好搞活企业吸引外来资金的规定》,即公司颁发的2000年1号文件。这个文件对新股东进入公司的条件、出资方式、出资时间、股权的确认、公司的权力作了详细的规定。2000年10月原告表示愿意投资30万元入股,并表示有能力为公司引进资金,经协商同意原告成为本公司的新股东,入股资金延期交纳。但是,原告在同公司约定的期限内,并没有履行自己的承诺,根本没有向公司出资,按照公司2000年1 号文件第五条“新股东入股的出资没正式到公司账面之前,新股东对公司派出的股份不拥有股权”的规定,原告从始到终都不拥有公司30万元的股权。因此,原告在这里提出拥有本公司30万元3.75%股权一事,是根本不成立的。
二、原告在诉状中称2007年10月才听说其股权被撤消一事,这种说法与事实不符。
2003年9月13日原告正式提出不再担当公司股东,要求公司尽快办理变更手续的口头申请。2003年10月12日公司股东会议同意其申请,作出了从即日起终止原告在公司所享有的股东权利和义务的决定,并做出通知告知原告本人。
三、原告在诉状中称股权转让一事侵犯了其在本公司股东的合法权利,被告认为根本没有侵犯原告的权利。
从2003年10月12日起,原告就已经不是本公司的股东了。公司将收回的股份另行转让给新的股东,已与原告不发生利益上和经济上的关系。此转让完全是我们公司内部事务,无需向原告告知,没有侵犯原告的权利。2005年变更登记,全权委托中介公司代办本公司变更登记事宜。之所以在变更登记中涉及到原告的名字,是因为2000年公司变更登记中原告的名字在登记机关依然存在。与其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只是形式上的需要,没有实质上的关系,而且没有违背原告当初要求我们为其办理更名的意志。原告早已不是公司股东,根本谈不到侵犯了原告在本公司的股东的合法权利。
综上所述,2000年10月原告虽然想认购本公司30万元股份,但其一直都没有交纳出资,没有履行应尽的义务。2003年10月为了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遵照公司的规定,本公司作出的终止原告股东权利和义务的决定,是有章可循的,
该案经一审人民法院审理后,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了被告公司正当的股权转让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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