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乐律师亲办案例
雇员从事的活动未经雇主授权和指示造成他人伤害致死的雇主不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王乐律师
发布时间:2011-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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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4月,鞍山立山区一家汽车修理店的一名维修工(雇员),未经店主(雇主)同意和授权之下,就将正在维修的一台轿车开出兜风,期间造成一名路人被撞死亡的严重后果,该雇员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被害人的家属提出民事赔偿,要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我作为雇主的代理人,在法庭上提出如下观点,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当中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 本案当中,肇事司机擅自把客户轿车开出去的行为并没有得到雇主的授权及指示,他的行为也不是在履行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所以雇主没有义务对他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最后,法院依法采纳我方观点,只判决由肇事司机一人承担被害人的赔偿责任。此案的代理,维护了雇主的正当权益,避免了不该由他承担的巨额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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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乐律师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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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铁东区南胜利路40号金龙大厦22层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王乐
  • 执业律所:
    辽宁弘扬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2103*********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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