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翔律师亲办案例
婚姻纠纷代理词
来源:李翔律师
发布时间:2011-08-29
浏览量:2736
审判长:
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林XX的委托,指定我为本案的一审诉讼代理人。接受委托后,我认真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并到被告冯XX的工作单位进行了调查取证,现在结合今天的法庭调查,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本律师认为原被告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人民法院应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理由如下:
一、我国《婚姻法》将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准予和不准予离婚的法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的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的第一种情形就是,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本案被告冯XX患有严重的阳萎病,多年来不能与本案原告过正常的夫妻生活。而本案原告林XX作为一个生理正常的青年女性,对和谐的夫妻性生活有着正常人的需求,也是人之常情,和谐的性生活是维系和增进夫妻感情的重要因素,这是由婚姻的自然属性决定的。因此,如果强行维持这一无性婚姻,对本案原告林XX是极为不公平的,扼杀了本案原告林XX追求幸福婚姻的权力。由于本案被告严重的生理缺陷导致的不能同原告过正常的夫妻生活,是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根本原因之一。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的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的第二种情形就是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本案原被告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才发现双方性格严重不合,被告脾气古怪暴躁,经常无缘无故地辱骂原告,对孩子非打即骂。尤其让原告难以忍受的是,被告在家中蛮横霸道,凡事都是自己说了算,从不与原告商量,原告对家中事务一点权力也没有。原告为了维持家庭的和睦和孩子的幸福,对这一切总是默默地忍受。由于原告常期生活在这样一种压抑的家庭环境中,导致原告常期失眠,内分泌严重失调,身患多种疾病。婚姻应当是男女双方基于爱情的结合,夫妻关系的建立和存续都应当以爱情为基础,当夫妻双方的感情已经完全消失又无恢复的可能时,再强行维持这种死亡的婚姻关系,无论对当事人,还是子女、家庭及社会都是十分不利的。因此,法律应该允许当事人通过合法途径,解除死亡的婚姻关系,使他们有可能重新建立幸福美满的家庭。
综上所述,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性格差异巨大和被告患有严重的阳萎病。原被告不可能再建立起和谐幸福的夫妻生活,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解除原被告的痛苦,本律师向法庭建议依法解除原被告的夫妻关系,对其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对其婚生子依法判令归原告抚养。以上代理意见,请法庭依法采纳。



                             代理人:李翔
                           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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