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1304财保28号
申请人:徐州某空间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卫东,江苏红杉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国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
法定代表人:宋某,董事长。
第三人:中航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雷。
申请人徐州某空间结构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价值350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分公司出具人民币350万元的保单保函为申请人徐州某空间结构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徐州某空间结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国某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账号为:42×××80)共计人民币3500000.00元或查封等额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查封的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徐州某空间结构有限公司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宋范杨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彭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