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再审申请书
作者:王向阳 更新时间 : 2018-11-01 浏览量:1587
民事再审申请书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XX。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XX。
申请再审人与被申请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渝05民终4077号民事判决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的规定,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一、再审请求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渝05民终407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二、申请事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具体事实和理由
申请事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具体理由如下:
一审诉请归还房款的前提是房屋买卖被确认合同有效后,而本案两审均遗漏了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买方刘xx),法院也未向申请人释明,对房屋买卖合同效力未作出确认前即认定时效起算、届满,是错误的。
本案一审诉请包括“确认违法出售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返还房屋或者退还房款”,两项选择性诉请能否支持的前提是,必须先对对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作出认定。只有对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依法作出认定后,才能确定是返还房屋还是退还房款,也才能确定什么时间返还房屋还是退还房款。
案涉房屋的买受人为刘xx,而申请再审人未将其列为被告,但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必须将其列为被告,才能查明房屋买卖的基础事实情况,才能对合同效力作出认定。故,案涉房屋买受人是本案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
法院应当依职权通知刘xx参加诉讼,或者依法向申请再审人释明追加刘xx为被告,并告知不追加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但是,本案两审均未依职权追加或依法释明,致使本案基础事实未查清。
两审法院未查明本案基础事实,未对房屋买卖合同效力作出认定的情况下,即认定诉请超过了诉讼时效,是明显违法的、是错误的。
综上所述,本案遗漏了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刘xx,两审法院未依职权追加,也未依法释明,并在未查明本案基础事实的前提下,即认定本案诉请超过了诉讼时效,是错误的。故,请将本案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此致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杨XX
2018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