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俊锋律师亲办案例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来源:申俊锋律师
发布时间:2018-10-31
浏览量:813

原告:马某

被告:赵某

被告:王某

委托代理人:申俊锋,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原告马某诉被告赵某、王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二零一八年四月十一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某与委托代理人、被告赵某,被告王某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申俊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马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确认二被告签订的房地产抵押合同无效(庭审中原告明确为确认《抵押担保借款合同》无效);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马某与赵某于一九九二年登记结婚,婚后购买了坐落于某处的房屋有一套。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赵某私自与王某签订《房产抵押几款》以及房地产抵押合同各一份,赵某将上述婚后共同房产抵押给王某,并且办理了房屋他项权证。现原告已经与被告赵某协议离婚,且上述房产约定到原告名下。被告赵某在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处分共同财产,根据法律规定,该抵押无效。

被告赵某辩称:原告对其办理贷款不知情,虚假的离婚手续不是被告办理的。

被告王某辩称,被告履行了合理的审查义务,审查了赵某提供的离婚证、离婚协议、房屋所有权证明,并且要求赵某出具了房屋所有权个人所有的声明,该抵押担保合同已在房管部门进行了备案登记,被告按约履行了出借义务,在此之前二被告不认识,不知道赵健婚姻状况。盖尔后庭不存在合同法规定的无效情形,且合同已经履行完毕,该合同是有效的。如果对原告造成损失,应当有赵某承担责任。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赵某与王某签订《抵押担保借款合同》一份,约定赵某向王某借款一百一十五万元,借款期限为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至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赵某以本人所有的某处房产为借款抵押担保,同日该抵押物办理了抵押登记。庭审中赵某对该合同上签字和手印不予认可,听后提交申请书要求进行司法鉴定,后撤回鉴定申请。

王某提交的银行转账记录、收条及提款记录瓦那个也截屏显示其向赵某支付借款一百一十五万元。赵某对此认可,但称到账后转给他人。

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赵某出具《房屋所有权单独所有声明》,声明上述抵押房产为其单独所有,五其他共有人,有权单独处分。

王某提交原告与赵某二零一六年三月离婚协议书、离婚证各一份,赵某承认上述协议和婚证是伪造的,是别人帮忙搬的,自己对此事知情。原告称上述协议和离婚证是伪造的,并提交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各一份,二被告对该协议书和离婚证的真实性均无异议,该离婚协议书中约定本案涉案的抵押房产所有权归原告所有。关于是否涉及刑事犯罪,原被告均表示不刑事报案。

不动产登记信息显示:上述抵押房产与二零零八年十月九日取得的不动产登记证书,二零一七年五月十五日补办房产证书。先后办理了九次抵押登记。

本院认为,不动产物权登记具有公示效力,本案涉及的抵押物房屋登记的所有人为赵某,赵某以向王某提交了离婚证、离婚协议、(抵押物)房屋所有权单独所有声明,且办理房屋抵押登记,被告王某尽到了出借人和抵押权人的审查义务,原告无证据证明赵某与王某存在恶意串通。原告已自己为共有人为由要求确认赵某与王某签订的《抵押担保借款合同》无效,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准许。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马某的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马建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怕安居额数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七日内到河北银行交纳上诉费。......逾期不缴纳,视为放弃上诉。

审判员:郭俊光

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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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俊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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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级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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