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调解书(60日内离婚)
作者:旷良勇 更新时间 : 2018-10-30 浏览量:628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 2018)湘0525民初434号
原告:曾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洞口县高沙镇XX村。
委托代理人:曾某某,洞口县某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洞口县桐山乡XX村XX组。
委托代理人:旷良勇,湖南湘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曾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原、被告婚后因性格不合,未能建立起夫妻感情,故诉请离婚。被告对原告的诉请不持异议。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原告曾某某与被告刘某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小孩刘某宇随被告刘某某生活,并由被告承担抚养义务,小孩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原告有探视小孩的权利,被告应为原告探视小孩提供便利;
三、双方共同财产位于洞口雪峰建材城CX栋13XXX室商品房归被告刘某某所有,为购房所欠债务由被告刘某某负责偿还;
四、其他无争执。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曾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杨 中 德
二o-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杨 宝 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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