祖冲律师亲办案例
双方共筑爱巢分手如何分割
来源:祖冲律师
发布时间:2011-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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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共筑爱巢分手如何分割


  男女双方父母共同出资购买一套新房,作为儿女的结婚用房。为了提取住房公积金,双方约定将房屋登记在女方父亲的名下。谁知,尚未步入婚姻的殿堂,男女二人就分道扬镳。之后,双方父母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屋便成了争夺的焦点。

  共筑爱巢双方父母出资相助

  钱家的儿子钱XX与孙家的女儿孙X同为江苏省苏州市一所著名大学的学生,两人同在系学生会工作,钱XX担任系学生会主席,孙X是系学生会文体委员。青春靓丽的孙X,让钱XX一见倾心,钱XX的高大帅气,也深深吸引了孙X。在共同的工作中,他们互生好感,天长日久,成为一对亲密恋人。

  钱XX是江苏省徐州市人,孙X是江苏省盐城市人,两家相距不远。2003年寒假时,已读大三的钱XX与孙X相约一起回老家拜见双方父母。让他们感到高兴的是,双方父母对二人的恋爱关系表示支持,只是嘱咐他们不能因为儿女之情荒废了学业。

  2005年7月,钱XX与孙X大学毕业,二人选择留在苏州工作。

  当年春节,钱XX、孙X相伴回家探亲,两家人聚在一起相谈甚欢。考虑到在苏州工作,竞争激烈,两个孩子又各自与他人合租住房,生活上彼此不能照应,双方家长十分心疼,决定让两个孩子尽早成家。面对父母的建议,钱XX和孙X面露难色:“我们现在根本没有经济条件成家,还是等挣到钱后再说吧。”“真是两个傻孩子,跟父母还用得着这么见外吗?只要你们同意,我们全力支持。”双方父母几乎异口同声地说道。见有父母的支持,钱XX与孙X考虑到先成家也是一个不错的办法,便同意了父母的建议。于是,两家便将儿女的婚事提上了日程。

  按照协商的计划,两家于2006年3月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套大户型作为钱XX与孙X的结婚用房。孙父为了能支取住房公积金,在征得钱家的同意后,所有购房手续均以自己的名义办理,房屋的产权也登记在自己的名下。

  2006年8月初,房款付清交房后,钱父心中总有一丝不安,认为买房的手续全是以孙父的名义办理的,房屋的产权又登记在其名下,自己付了几十万元房款,却没有任何凭证,如果两个孩子分手,或者结婚后又离婚,那自己付出的几十万元不就打了水漂?钱父便将自己心中的担忧告诉了儿子钱XX,他要儿子与未来的老丈人立个书面字据,以免日后生出变故说不清。钱XX知道父亲的担心很有道理,但又害怕伤害两家的感情,刚开始总是敷衍父亲,可是,钱XX最后还是拗不过父亲,决定和未来的老丈人好好谈谈。

  让钱父感到欣慰的是,孙父十分开明,对钱家父子的担心也十分理解,为了打消钱家父子心中的疑虑,他同意就购买房屋的出资情况立下书面字据。

  2006年8月6日,钱XX与孙父签订了出资说明书一份,表明:孙家共计出资21万元整,钱家共计出资23万元整,剩余部分由孙X和钱XX二人共同负担。

  分道扬镳争房成仇闹上法庭

  买好房子后,双方便着手装潢房屋、购买结婚用品。可是,在营造爱巢的过程中,钱XX与孙X彼此发现,两人其实在性格、兴趣、爱好等方面存在着很大的差别,他们也试图改变自己去适应对方,可是,又觉得这样两人都很痛苦。经过一次长谈后,两人决定分手。可是,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屋却成了无法解决的难题。在经过多次商谈后,2007年8月6日,双方约请朋友徐X就孙、钱两家儿女分手后双方财产分割问题进行协调,并根据协调意见,于同月19日,由孙父与钱父签订一份声明,表明:同意新房户主孙父两个月内支付钱父房款50万元整,房款付完,债务两清,从此与户主无任何纠纷。签订完声明后,孙家夫妇支付给钱父3万元,钱父出具了收条。同年9月9日,钱家夫妇及儿子钱XX与孙家夫妇又来到小区的物业处磋商余款47万元支付及财产分割问题。经过协商,钱父又出具收条,表明:今收到户主孙父所欠余款47万元整。证人徐X、王X分别以见证人和在场人身份在收条上签字。

  按理说,所有问题到此都解决了,可是,钱家夫妇听说,他们购买的房屋已经升值了。“房子是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的,既然已经升值了,凭什么我只拿回购房款,房屋归对方所有,应当按照房屋的现在价值及双方的投资比例进行分割。”想到这里,钱家夫妇心中不免失衡,决定争回属于自己的那份利益。因先前的纠纷,他们也知道和对方已没有协商的可能。于是, 2007年9月11日,钱家夫妇径直来到法院,一纸民事诉状,将孙家夫妇告上了法庭。

  钱家夫妇诉称,“儿子钱XX与孙家之女孙X原系恋人关系。2006年3月,我们与孙家夫妇及其双方子女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套房产。由于孙家夫妇称为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购房,所以,购房手续都以孙父的名义办理。2006年8月,房款付清交房后,我们为明确自己的房屋权属比例,委托儿子钱XX与孙家夫妇进行结算并签订了房屋出资说明书,该协议明确了我们出资23万元。现钱XX与孙X已分手,为维护自身权益,我们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据双方出资额确认我们对诉争房产享有30.367%的产权份额”。

  对于自己被钱家夫妇推上被告席,孙家夫妇先是感到莫名其妙,继而感到十分气愤。他们认为:“钱家夫妇对诉争房产没有产权。一是出资说明书不是确认房屋产权的凭证,房产部门没有登记钱家夫妇的产权份额,出资说明书仅说明双方的出资情况,并没有约定出资额确认对房产按份共有。出资说明书只是债权凭证;二是双方已就诉争房屋的产权归属予以明确,房屋所有权归自家所有。钱家夫妇与其子钱伟明与我们签订协议也同意房屋归我们所有,并已拿到了我们补偿的50万元。钱家之子钱XX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并非其个人行为,而是代表其全家处理房屋产权分割事宜。”因此,孙家夫妇要求法院驳回钱家夫妇的诉讼请求。

  房屋归谁相持不下法院断明

  对于这起因双方共同出资购买房屋的产权归属纠纷官司,法院十分重视,于2007年10月18日、11月3日两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法庭上,围绕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屋,是为双方共有还是归产权登记人所有,以及房屋出资说明书能否作为确认钱家对诉争房屋有共有权的依据这两个争议焦点,双方唇枪舌剑,互不相让。

  钱家夫妇认为,“房屋出资说明书”能确认其对诉争房产有共有权,房屋出资人之间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孙家夫妇因出资而对房屋享有所有权,那么,自己也应因出资依法对诉争房屋享有所有权。他们还认为,购房合同及房屋产权证只能证明名义上的产权人,而实际的产权人和产权份额应当以说明书中确定的出资人和出资份额为准。

  孙家夫妇认为,出资说明书仅说明双方的出资情况,未有内容提到该房产应按出资额来确认按份共有,该出资说明书最多只是一张债权凭证。法律规定了物权的取得程序,而钱家夫妇用一张债权说明书不能主张其物权。

  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孙家夫妇申请了证人徐X、王X、崔X蕾出庭作证。

  徐X向法庭作证说:“2007年8月6日,钱XX与孙X经协调达成50万元的解决方案,钱XX收取的50万元退房款包括其父母出资的23万元,其拿到50万后元,诉争房产应归孙家夫妇所有。”同时,徐X还指出:“钱XX是代表整个家庭来处理财产分割事宜的,钱家夫妇在其子收取47万元余款时,应知道其中包括他们出资的23万元,并且当时也未提出异议。”

  王X作证时说:“9月9日,钱家夫妇及其儿子钱XX、孙家夫妇、证人徐X均在场,钱家夫妇参与了收条的起草过程,现在收条的文字表述是采用徐X建议的版本。”

  证人崔X说:“钱XX曾说拿到50万元后,双方房产问题全部结清,钱家夫妇对此未表示反对。当时是两家人在处理财产的分割问题,并非处理钱XX与孙家夫妇之间的个人债务纠纷。”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以登记主义为公示方式并产生公信力,经登记发生法律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以产权部门登记为准,未有反证,房屋登记名义人即为房屋所有权人,他人是否享有共有权也应依据产权登记。本案中,钱家夫妇以房屋出资说明书主张对诉争房产享有按份共有权,但该说明书仅证明钱家夫妇与孙家夫妇双方购买房产时各自的出资额,未约定应按双方出资额共享房屋产权,并非产权划分协议,不能推翻房屋产权登记的证明效力。且双方出资购房用于子女结婚,钱家夫妇表示该房作为子女婚房使用,出资时也无分享房屋产权之意思。事后,房产登记于孙父名下,房产登记上也未载明钱家夫妇对诉争房产有权属份额。因而,出资说明书不足以推翻房屋产权登记的有效性,钱家夫妇以出资说明书主张房屋共有权,不符合不动产物权取得的法定程序,于法无据,法院难以支持。

  2007年11月19日,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的规定,作出一审判决,判决驳回钱家夫妇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钱家夫妇表示不服,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钱家夫妇诉称:出资证明书说明诉争房屋不仅仅属于孙父一人所有;虽然房屋是作为子女结婚用房,但钱家夫妇出资目的是为了享有房屋的产权;一审法院未行使释明权直接驳回诉讼请求欠妥。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首先从钱XX、孙X关系不和后钱XX向孙父要回房款50万元看,钱家夫妇与孙家夫妇的关系已不可能出现今后双方再共有房屋的意思表示;其次从证人证言看,当时将房屋归并给孙家夫妇一方时钱家夫妇并没有异议;最后从钱XX出具的收条看,钱家夫妇及钱XX对孙父“户主”的表示也没存异议,即当时房屋产权人应当只有孙家夫妇。因此钱家夫妇对讼争房屋主张按份共有理由不能成立。由于债权与物权不同,钱家夫妇与孙家夫妇是否存在债权关系,可由钱家夫妇另行主张。

  2009年1月12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法官说法:

  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是《物权法》中有关所有权归属的问题。在《物权法》实施之前,对房屋等不动产所有权的归属,当事人是可以通过协商确定归一人所有还是归多人所有。在现实生活中,通过协商约定产权归属的情况十分普遍,如夫妻离婚了,双方约定房屋的某一部分归一方所有,另一部分归另一方所有。长期以来,这种观念已在人们的头脑中根深蒂固。2 007年10月1日,我国的《物权法》正式实施。《物权法》首次确定了一物一权的基本原则。也就是说,根据《物权法》,一套房屋的范围和界域内只能确定一个所有权,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的统一登记制度中,不允许对同一套房屋登记两个以上的所有权。故不动产虽然可以由两个以上个人共有,这种共有,只能是共同共有,即共有人对房屋整体都享有全部的所有权,如夫妻对房屋的共有,就是共同共有,不允许成套建造的单元楼房由两个以上个人分别所有该套房屋内的不同房间,即不能按份对房屋进行共有。所以,对不动产产权的按份共有约定将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本案中,房屋登记在孙父的名下,从法律的角度上,房屋的所有权已为孙父所有。钱家夫妇根据双方签订的出资说明,请求对房屋按份共有,显然违背了《物权法》的一物一权原则,因此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热恋时约定房产各一半 分手后争产权一诉再诉


  有人说恋爱中的女人智商等于零,其实恋爱中的男人也未必不犯糊涂。我市就有这么一对恋人,他们在恋爱中将购买的房子作为两人的共同财产,并郑重立下双方各占50%的份额的字据。但最终二人分道扬镳了。于是,这套房子便成了他们分手后的“牵挂”,为了争房产他们闹上了法庭。男人告诉法院:他同意女友占50%的份额是建立在与女友结婚的基础上的,现女友已与他人结婚,该约定应无效;而女人则认为房子的购买和装修是二人共同出资的,应该按约定各半……

  ●恋爱中购买的房屋●

  2004年的夏季, 27岁的小伙王X和25岁的姑娘李X在经过一段时间的热恋和同居的生活后,关系已经如漆似胶,两人感觉谁也离不开谁了,于是顺理成章地开始考虑共筑一个爱“巢”,买下一个爱“窝”。

  2004年8月15日,在经过对房产市场的慎重考察后,王X、李X决定购买总价约31.5万元的一套房屋,并共同与X宏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在支付了15万元的首付款及其他的相关费用后,2004年8月24日,王X、李X以李X的名义办理了公积金贷款手续。大约一年后,房屋交付使用。

  房子就要拿到手了,领房产证自然而然地进入议事日程,当王X吞吞吐吐地说出想署自己的名字时,李X马上激烈地反对起来:“你什么意思?还想防着我咋的?还没结婚,你就这样了,你到底爱不爱我?这婚还结不结了?”想到两人同居了那么长时间,已经不是一家胜似一家了,反正早晚要结婚,这房子名字是谁的又有什么关系?王X立即表示房产证就署李X的名字,产权两人共有。2005年8月28日,王X与李X签署了 “王X、李X共同购买城北滨水区住房一套,其中王X占50%的份额,李X占50%的份额”的约定,并形成书证一份留存于产监部门档案中。

  2005年11月30日,王X、李X领取了房屋的权属证书,李X为房屋的所有权人,王X为房屋的共有权人。这样的房产证,让李X喜笑颜开,也让王X满怀憧憬。他们以为,接下来就是装修房屋准备结婚了。

  然而,世事难料,情况并没有朝着两个人的美好希望去发展。2005年底,房屋交付使用了,但爱“巢”的到手没有进一步加深两个人的感情,大大小小的矛盾反而不断地潜滋暗长,直至一发而不可收。王X、李X的争吵越来越多,也互相越来越看不顺眼,分手,似乎一触即发。

  2006年下半年,王X对房屋进行装修。2007年1月,王X、李X都觉得已经没有再继续交往下去的可能和必要,双方明确正式分手。从此,一对曾经卿卿我我、不分彼此的恋人,成了天涯陌路人。

  ●分手后诉争的房屋●

  分手后,王X搬入新房居住,并且重新寻找到自己的伴侣,在新房里结婚、生活。而李X很快也有了自己新的伴侣、新的生活。然而,这套署着李X的名字、住着王X一家的房子,却成了两个人分手之后的心结,让他们难以安心开始各自的新生活。两个人对这套房子的归宿多次商量,但始终不能形成共识。住着署着前恋人名字的房屋,王X心中忐忑。最终,他想到通过法律来明确。于是,2007年8月30日,王X诉至一审法院,请求将这套房屋判归自己所有。

  王X认为,他虽与李X曾有同居生活,但经济上是分开的。这套房屋的钱包括还贷款的钱大部分都是自己所出,李X仅出资了其转入还贷账号中的5700元公积金,且装修时已不再与李X同居生活,李X没有对装修进行出资,该房屋装修也是由他个人出资的。王X表示,他当初同意房屋各占50%的份额是基于想与李X结婚的目的,现在李X没有与他结婚,该约定应作废。

  李X提出,首付款15万元中有3万元是她向亲戚所借,其余均是她与王X同居期间的共同积蓄,用于还贷款的钱也是双方的共同积蓄,装修的钱也是两个人一起出的。诉讼中,经李X申请,评估公司对这套房屋的价值进行了评估。2007年12月7日,评估公司作出的评估报告认为,该房屋的价值为52万多元,其中装修为6万余元。

  ●法院裁决后的房屋●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王X与李X对这套房屋的按份各半共有的约定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王X认为他当初同意与李X对该房屋各占50%的份额是建立在与李X结婚的基础上的,现李X已与他人结婚,该约定应无效的意见,因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与李X的约定附有该项条件,所以不予采纳。王X表示对这套房屋的出资多于李X,故在分割这套房屋时应按其出资的多少予以确定房屋份额。法院认为王X与李X作出各半共有的约定时已明知自己的出资情况,但仍作出各占50%的约定,所以即使王X对这套房屋的出资多于李X也应视为其对李X的赠与。对于贷款的归还情况,在双方同居期间所归还的贷款,因王X未提供证据证明用于还款的钱是其个人所有,所以应认定是王X与李X共同归还的。对于双方分手之后王X所归还的贷款,李X应按约定承担其中的50%。

  对于装修部分,王X表示是自己一个人出资的,并提供了整个装修过程均由王X一人参与,钱款也由他本人支付的相关证据。虽然李X也表示装修由她和王X共同出资,但因不能提供相关的证据证明自己的出资行为,所以对李X的这项主张不予采信。

  对于这套房屋的归属情况,二人都表示想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但考虑到王X一直居住在这套房屋中,他与妻子在本市也没有其他住所;而李X名下虽也无其他房屋,但其丈夫在市内有住所,可以解决她的居住问题,所以这套房屋归并给王X为宜,王X应支付房屋价值一半的归并款即22万余元给李X。扣除王X已为李X支付的贷款6万多元,王X还应支付给李X16万多元。

  一审法院于2008年2月20日作出一审判决:位于X市X区A号B室的房屋归王X所有;王X支付李X财产款164939.10元。

  宣判后,王X、李X均不服该判决,双方均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市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所作判决并无不当,依法应予维持。遂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法官点评:

  这套被两个曾经的恋人争议的房屋,到底谁出了多少钱,根据现有证据是无法查清的。事实上,也只有当事的两个人自己心里最清楚。

  当初热恋中的两个人不分你我,没有留下任何书面的谁出了多少钱的明确记录,而只留下“爱”的证明——一份双方各占50%份额的约定。有了这份约定,这个惟一的证据,法官其实也就没有必要再去查谁到底出了多少钱。作为案件的裁判,很显然法律只重证据,法官作出判决依据的是证据,也只能是证据。所以,虽然王X认为其同意与李X对诉争房屋各占50%的份额是建立在与李X结婚的基础上的,现李X已与他人结婚,该约定应无效,但他在与李X的约定中并没有注明这个附加条件,故法院对其该项意见不予采纳;虽然王X认为其对诉争房屋的出资多于李X,故在分割诉争房屋时应按其出资的多少予以确定房屋份额,但是他在与李X作出各半共有的约定时已明知自己的出资情况,但仍作出各占50%的约定,这样,就算之前王X对诉争房屋的出资确实多于李X也应视为其对李X的赠与。

  面对貌似冷冰冰的判决,感觉委屈的王X也许只能自认倒霉了,谁让他被感情冲昏了头脑,而没有想到为自己留下证据?对于热恋中的人来说,这样的说法似乎亵渎了爱情。然而,爱情确实不可能飘浮在真空中,它最终总要落在衣食住行这些实际问题上。与其最后闹到翻脸并留下遗憾,不如平时有法律意识注意相关证据的收集和保存,在落笔签下有关约定、协议之类有法律效力的东西时,留有充分的注意和理性的小心,当然这对热恋中的人们来讲的确有些困难。但如若不然,你可能要为你热恋中的疯狂承担冷冰冰的法律责任,为自己对法律的无知和轻视买单。这篇案例,相信会给热恋中的人们带来许多冷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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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祖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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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403*********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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