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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小三”妻子能否要求返还

作者:邓飞娜  更新时间 : 2018-09-29  浏览量:1592

----张某女诉邓某男、王某女赠与合同纠纷案

案情:

张某女与邓某男系夫妻关系,夫妻二人均在外打工,平时双方的收入都交给邓某男管理。

由于网络发达,邓某男在工作之余经常上网,2014年4月份,邓某男与王某女双方通过网络相识,相聊甚欢,双方见面后,感觉很好。双方经常交往,并逐渐发展成情人关系。自2015年开始邓某男以银行转帐、微信转帐、发红包、支付宝转帐以及给付现金、为其支付网络购物款等方式,合计给付王某女10多万元。直至2017年8月份以后,女方拒绝与男方联系,并在微信中将其拉黑名单。

后邓某男发现王某女已经结婚,邓某男认为王某女对其存在欺骗,要求王某女返还自己曾经支付的各种款项。邓某男认为王某女对其构成诈骗向公安机关报案后,公安机关认为系民事纠纷不予受理。

四川同方正律师事务所邓飞娜律师接受此案后,认真分析,考虑诉讼思路。认为邓某男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王某女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王某女,侵犯了妻子的合法权利。建议以张某女的为原告,邓某男与王某女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赠与无效,返还财产。确定诉讼方案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张某女向法院提交了以下证据:邓某男与王某女的聊天记录、银行转帐明细、微信转帐、发红包截图、支付宝转帐等证据。

律师观点:

从邓某男与王某女的聊天记录中可以证明,二人存在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其行为违反了公序良俗的基本原则。《婚姻法》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应当协商一致。针对本案邓某男将家庭积蓄10多万元以各种方式擅自赠与给王某女,该10多万元对每月收较低的张某女一家而言,是一笔巨款,需要几年的省吃俭用而积存下来的,而邓某男没有经过夫妻另一方张某女的同意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无偿赠与给王某女,严重侵犯了张某女的合法权益,而王某女明知邓某男有配偶而仍与其保持不正当的男女关系,通过不正当手段以各种方式取得上述财产,没有法律根据,也违反了社会公德,违反《婚姻法》的规定,应当全部返还给张某女。

另外,根据共同共有的一般原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应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并不意味着夫妻各自对共同财产享有一半的处分权。只有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才可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确定各自份额。因此,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予他人的行为应为全部无效而非部分无效。

法院审理:

本案法院受理后,经传票被告王某女拒不到庭,法院经过缺席审理,认为王某女的行为涉嫌犯罪,决定将此案移交公安局处理,并下达了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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