祖冲律师亲办案例
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购房的增值部分的认定
来源:祖冲律师
发布时间:2011-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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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购房的增值部分的认定



案情情况:

   周某某,男,1975年5 月21日出生,汉族,广东省紫金人。周某某与其妻肖某于2005年5月结婚,婚后周某某用自己的名为购买了一处房产。2009年4月,双方的感情破裂。同年5月,其妻肖某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一 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二 要求认定该房产的增值部分为夫妻共同财产并要求分割上述财产。

   周某某在诉讼中认为该 房产的增值部分应当为是夫妻共同财产,并就本问题向祖冲律师咨询,祖冲律师接受委托后,首先调查相关的证据以证明涉案房产的资金来源为周某某的婚前个人财产,以证明涉案房产为周某某的婚前个人财产后,本律师认为涉案房产的增值部分应当为周某某的个人财产。

法院认定: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决该房产的的增值部分为周某某的个人财产。

    深圳律师祖冲认为: 判断在婚姻关系中使用个人财产进行投资所产生的收益,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要从两个方面进行考虑:一 其投资行为是个人进行投资还是以夫妻的名义共同进行投资。如果是个人投资所得,其收益应当为个人所有。如果是以夫妻名义共同进行投资,那么其所得应当是夫妻共同财产,因为在共同经营过程中,夫妻共同劳动其所得的收益有对方的劳动,其收益应当为夫妻共同财产。其二,所产生的收益是自然孳息还是共同劳动所得。如果所得收益是自然孳息,应当为附随于财产,归属于财产所有人;如果是共同劳动所得,那么应当为共同财产。

   深圳律师祖冲建议:任何人在婚后使用自己婚前的个人财产以夫妻名义作共同重大投资时, 可以与另一方就收益部分进行协议,在协议明确该收益部分的归属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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