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海玲律师亲办案例
婚前一方支付首付款后共同还贷的,房屋产权归首付方
来源:黄海玲律师
发布时间:2018-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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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一方支付首付款后共同还贷的,房屋产权归首付方

基本案情:

王某与庄某于2009年惊人介绍认识,后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夫妻感情一般。王某在婚前购买了楼房一套,总房款28万元,其中王某婚前支付首付款14万元,其余办理了按揭贷款。该房产在婚前房产所有权证书,登记在王某名下。2013年王某以感情不和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财产。

律师说法: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离婚时双方协议不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本案所涉及的房产,是由王某在婚前购买,并支付了首付款,且登记在其名下。然而,在婚后该房贷系由王某与庄某共同偿还。离婚时,由于双方对该财产的分割协议不成,故该房产可归王某所有,由王某向庄某补偿婚后共同还贷款项的一半及其对应的增值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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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黄海玲
  • 执业律所:
    山东智祥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3715*********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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