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杨贵律师亲办案例
邱XX诉刑XX婚约财产纠纷案
来源:郑杨贵律师
发布时间:2018-09-25
浏览量:198

开庭法院:信州区人民法院

案号 (2018)赣1102民初3696号

原告邱XX和被告刑XX离婚后不愿履行离婚协议,以双方离婚是假离婚为由企图推翻离婚协议书的效力,本律师作为被告代理人参与诉讼。

办案过程:

原被告因婚后共同生活时间短,性格不合,矛盾纠纷较多等原因导致感情破裂,无法继续维持婚姻关系,经双方慎重协商,于2017年08月30日在婚姻登记机关(信州区民政局)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并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领取了离婚证书,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双方婚后无共同财产,被答辩人返还答辩人彩礼共计人民币拾肆万壹仟贰佰元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的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原、被告在达成离婚协议时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双方自愿,又均认可该离婚协议,故该离婚协议对原、被告均具有约束力。原、被告达成的该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的分割协议,系原、被告平等主体之间达成的变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具有合同的性质。该合同系双方自愿达成,又未违反法律规定,系合法、有效的,原、被告均应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约定的义务。而且签定离婚协议书时,约定内容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的体现,不存在欺诈、胁迫和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即不符合撤销之法定情形。因此被答辩人提出的离婚后财产纠纷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请求。上述内容是本律师此次案件的代理思路,庭审效果良好,当事人表示非常满意

调解结果:

一,原告邱XX同意于2018年12月31日前返还被告彩礼及其他款项5.6万元和金手链一条,并承诺逾期返还则自愿承担月利率2%计算迟延履行金;

二,原告邱XX向案外人汪某出具借据的3.8万元借款由被告刑X负责归还;

三,被告刑X收到上述款项后,双方于2017年8月30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所有内容履行完毕,再无争议

四,本案受理费2524元,减半收取1262元,由原告承担。

案件点评:


“中国式假离婚”现象的出现,带来了多重隐患。浙江律师严业周认为,如果夫妻本身感情不错,“假离婚”的问题可能不会马上暴露,但如果有积怨或对方见异思迁等因素存在,“假离婚”就会为日后矛盾的爆发埋下隐患。此外,假离婚获取利益还有可能存在法律上的隐患。

有专家也认为,在法律上,婚姻是自由的,即使夫妻双方为各种目的而离婚,其离婚的意思表示也是真实存在,受法律保护的。夫妻双方一旦办理离婚登记后,婚姻关系就已解除,是否复婚,均由当事双方自愿决定。这是第一个风险,由于“假离婚”同样受法律保护,如果对方是见异思迁的人,夫妻“假离婚”后,另一方将是事件中的受害者和牺牲品。

除了面对弄假成真、人财两空的风险之外,假离婚还面临着法律、财产等方面的风险。为消除房产、财产等记录,双方假离婚时往往会协议将房产、钱财划归一方所有,而如果假离婚弄假成真,一方将会受到损失。并且,根据法律规定,在离婚后复婚,结婚前双方各自拥有的财产属于个人财产,不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而如果假离婚一旦被银行征信系统识破,将会降低信誉等级。按照有关规定,房产管理部门如果发现购房人是假离婚,其享有的购房优惠将被取消,这样假离婚者不仅得不到好处,还在信用上大打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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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郑杨贵
  • 执业律所:
    江西盛义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61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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