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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费纠纷

作者:郑志春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18-09-15 16:18 浏览量:254


案情简介

被告××与原告父亲××2009×月×日登记结婚,2010×月×日原告×出生,2016年2月23日,××与其配偶××办理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原告×由男方抚养, 男女双方共同承担婚生女的抚养费包括(医疗费、教育费、保险费等),婚生女总抚养费中减去孩子自己的分红,剩余男女方各承担50%,被告××具有探望权。”离婚后至今,××每月都负责为原告×购买日常用品及衣物等,且保证定期探望原告,在物质和精神方面都尽自己最大努力去陪伴孩子、关爱孩子,而原告则认为离婚后被告不尽抚养义务且随着原告所需各种费用的增加,多次找被告协商抚养费事宜均未果,故诉至××区人民法院主张抚养费。

在接受被告委托后我们团队律师谈论认为该案系家庭纠纷且孩子还小,故尽量向调解方向努力,需要补足的证据也进行了多方搜集并整理,虽然想尽力和气解决,但毕竟不是一方所能够决定,经过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已经从一二百的抚养费上升至近一千元,但对方要求抚养费过高无依据并且不愿退让,最终还是开庭进行了审理。

法律分析

1.根据《合同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签字或者盖章时成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本案中,被告与男方签订了《离婚协议书》,为了将男方代领原告的分红款均有效用于原告,双方在协议书中对原告抚养费进行约定,该协议第二条约定“男女双方共同承担婚生女的抚养费包括(医疗费、教育费、保险费等),婚生女总抚养费中减去孩子自己的分红,剩余男女方各承担50%”。依据离婚协议第二条约定,原告的抚养费应当先减去分红后再由被告承担一半,现原告的分红款已经完全满足原告实际需要及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故,为了抚养费不重复支付且为了原告法定代理人能将孩子的分红款有效用在原告身上,被告认为在原告的实际需要未增长的情况下,被告无需再向原告支付抚养费。而且因为该分红款实际是由男方领取、支配,所以当初男方能作此合意也充分体现出男方是明确知道被告的经济状况及负担能力的,此约定的目的也是为了减轻被告的负担,若现在要求被告支付高额抚养费,那将违背签订该协议的初衷,对被告是极其不公平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规定 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本案中,被告所取得自己的分红款并非个人固定收入,分红性质本身就具有不稳定性,故不应以此为基数计算抚养费,另原告现就读于公办小学,没有学杂费,原告佩带的××器也由政府免费发放,且其日常用品及衣物也均由被告购买,因此原告的抚养费可以参考当地实际消费支出标准,即2017年陕西省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9306元来计算;被告现就职于××商贸公司,月工资为3000元,当初为了和染有赌博恶习的配偶离婚,被告放弃了自己的所有财产利益,几乎净身出户,在多家单位打过工,月工资也就两三千元,勉强维持生活,离婚后被告一直在外租房居住,每月房租六百到一千多不等,还不包括水电费,家中母亲年迈且身体欠佳,为尽赡养义务定期给母亲购买生活用品或几百元现金,再扣除被告每月的生活消费支出,最后每月工资所剩无几,被告的生活收支明细是很清楚地,而且当初也正是因为被告考虑到了自身的经济状况,才在离婚之时放弃了孩子的抚养权,故,若加重被告的负担则显然不公。

在接受委托后本团队律师前往××区××村委会调取分红记录及当事人各项支出经济状况记录并于当天整理完成证据目录及证据登记表××区人民法院开庭,向本案主审法官提交完整证据。

案件处理结果:

西安市××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月×日,作出了民事判决书【(2018)陕××民初××号】,被告以每月500元生活费补足了离婚后至判决前的费用且负担原告500元生活费至原告能独立生活为止。

办案心得:

证据在一个案件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是证明案件事实的核心材料,证据问题是诉讼的核心问题,全部诉讼活动实际上都是围绕证据的搜集和运用进行的。证据是否充分决定这一个案件的成败,俗话说“打官司就是打证据”最直白的表明了证据的重要意义,案件的诉讼请求最终能否被支持取决于你提供的证据是否达到了高度盖然性。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出现明明有理的当事人,案件最后却输了官司,这就使当事人对法官的裁决产生误解,认为法官枉法裁判,认为法律不公正,无法维护正义,从而四处上访告状。其实翻开卷宗很明显的就可以看出,他们大部分都是输在证据上。

本案是相对简单的抚养费纠纷,我们必须以法律为准绳,通过当事人能提供的所有证据,找到它们之间的关联性,形成一个证据链,尽最大的可能去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编写证据目录以及证据登记表时应注意案件的所有证据都应围绕着案件的诉讼请求,本案本律师团队编写的证据都围绕着答辩思路来进行整理,例如很多证据都要要围绕去证明当事人实际经济能力欠缺并且负担过重,这样在确定实际抚养费数额的时候就能有所参考。如此案中搜集到的当事人近一年的租房合同及租金收据、淘宝消费记录、给孩子所购物品、给其母亲所转生活费的凭证及购买物品单据,还有本人收入证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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