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海国律师亲办案例
成功案例—律师从注销企业成功追回欠款
来源:卢海国律师
发布时间:2018-09-12
浏览量:595

案件由来:

2008年10月,北京某科技公司法人林某经电话预约赶到石家庄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反映河北石家庄某公司拖欠其货款30万元,迟迟不还,该公司法人在当地较有影响,想起诉解决。经商谈,当日办理完毕委托律师手续。

案件概况:
河北石家庄某公司与北京某科技公司素有购销业务往来,经结算河北石家庄某有限公司拖欠货款30万元,河北石家庄某公司法人另起炉灶成立了一家新的有限公司,货款经多次催要拒不偿还,据委托人反映该公司不再用拖欠公司名义开展业务,该公司名下估计没有存款,能不能把新公司带上,让新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该公司法人曹某有偿还能力,但具体财产线索不详。
办案经过:

1、细致查证,准确确定有偿还能力的被告。

接受委托后,出于被告主体合法适格的考虑,我先通过熟人查到石家庄某公司的注册工商局和注册号,前往石家庄市工商局市场分局查阅了石家庄某公司工商档案,发现该公司已经于2007年6月办理了注销登记,注销手续已经办理完毕,这也就是说石家庄某公司的法人资格已经不存在,不能作为被告。根据以往经验,我着重查看了并复印了注销手续,清算报告记载“截止2007年4月#日,公司资产总额为2237145.54元,其中净资产为592698.92元股东按比例分配曹某444524.19元,默某148274.73元,负债总额为1644446.62元股东按比例承担曹某1233334.97元默某411111.65元”。至此,终于能够确定“有偿还能力的被告”。再后来的起诉状中,确定的被告是该公司的两位股东和清算组成员曹某和默某。
2.要求二被告承担偿还责任的理由是:二被告上述行为共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公司财产在未依照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和第一百九十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成员不得侵占公司财产”的规定,严重侵害了原告作为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另,二被告违法分配接收公司资产的同时,对公司债务承担做出承诺,属于对公承诺人。故二被告依法应对原告承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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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海国律师高级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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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桥西区工农路499号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北院501室(河北中烟公司对面)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卢海国
  • 执业律所:
    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1301*********3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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