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玉磊律师亲办案例
公交车上摔伤,公交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郭玉磊律师
发布时间:2018-09-12
浏览量:946

2017年3月20日,李某在北京朝阳区某地乘坐某路公交车,当车辆行驶至某地时,李某准备下车,可是突然公交车司机紧急刹车,致使李某摔地受伤。当天公交司机将李某送至医院治疗,经诊断,李某伤情是腰椎压缩骨折。如果手术治疗有一定风险。所以李某选择了保守治疗。但是一周后病情反而加重,再次去医院就医,在医生的建议下决定手术,住院七天,出院后仍然需要人护理,几次复查后治疗终结。

事情发生后,公交公司垫付了全部的医疗费用,但对于是否构成伤残,赔偿数额是多少,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最终李某委托律师处理相关的赔偿事宜。

本律师接受委托后,详细了解了本案件经过及相关证据材料,让李某补误工费及护理费医嘱证明等材料,并查找相关的判例,确定好方案后向法院正式提起民事诉讼,同时申请伤残鉴定。

经法院委托鉴定机构鉴定,李某所受伤情为10级伤残。开庭时公交公司的代理人要求我方进行三期鉴定,但是我方未申请,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公交公司如果认为我方的三期过长,公交公司应申请鉴定。

鉴于公交公司已垫付全部医疗费,故,我方主张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诉讼费的赔偿项目。 案经法院判决:误工费依据《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准则》规定及李某的具体伤情,酌定误工期5个月,即每月3000元工资,15000元,护理期90日,按100元,扣除住院7天,护理费8300元,营养费酌定3000元,残疾赔偿金10571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计137018元。

判决后,当事人非常满意,因为出院后的误工期支持了5个月,出院后的护理期也支持了90日,营养费支持了3个月,本判决结果实现了当事人的利益最大化。

点评:在办理本案过程中,本律师思考了如下问题:1、李某在公交车上摔伤,公交公司承担的赔偿责任是全部还是部分?这个问题在查找相关判例时,发现有的法院是认定行为人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有谨慎注意的义务,乘车时应该握扶手,保证安全。行为人未尽谨慎注意义务,也要自担部分责任。故,此时公交公司仅承担部发赔偿责任。而本案中,由于公交公司认可全部责任,所以法院判决全部赔偿李某。2、受伤后应立即报警,保留证据。本要中当事人未报警,但公交公司认可此事,所以证据不缺失。否则因果关系是个问题。3、在三期医嘱缺失的情况下,如何来主张三期费用?建议尽量多主张,本案误工费主张五个月,法院全部支持。护理费主张4个月,法院支持3个月,营养费主张4个月,法院支持3个月,总体都是意料之中,极大的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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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玉磊律师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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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郭玉磊
  • 执业律所:
    内蒙古乔尊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150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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