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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买卖过程中房产过户后买方死亡如何追讨购房尾款
来源:董莹律师
发布时间:2018-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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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买卖,买方支付首付款后,卖方已经将房产过户给买方,买方未完成办理抵押贷款的全部手续,买方死亡。卖方如何追讨购房尾款?

2017年42,卖方张某与买方赵某委托某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对他们之间的房产交易提供居间服务, 卖方张某与买方赵某及某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居间服务合同》,合同约定张某将其所有的位于香坊区电塔街某小区22单元阁楼层1号,建筑面积73.86平方米卖给赵某,房屋价款为30万元人民币,买方赵某将6万元(其中包括定金1万元,部分购房款5万元)交付给某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监管。201759日,张某将房屋交付给赵某使用。2017511, 某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代买方赵某向卖方张某支付部分购房款5万元。20176月初,卖方张某与买方赵某在某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居间服务下,到香坊区房产交易部门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由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道理支行办理交易资金监管。2017725日,卖方张某收到兴业银行拨付售房款14万元。剩余10万元购房款,在某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居间服务下,由买方赵某以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贷款的方式向卖方张某支付。20177月,赵某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签订《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但未完成《房地产抵押合同》的签订和办理抵押登记手续。20178月末,某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从赵某同事处得知赵某已经死亡的事实。201795日,某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向卖方张某告知买方赵某已经死亡的事实,并将某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保存的《不动产权证书》、《浦发银行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房地产抵押合同》等材料交给卖方张某,并向卖方张某支付买方赵某交付的购房定金1万元。综上,因买方赵某死亡未完成全部贷款手续,卖方张某共收到售房款20万元,买方赵某至今仍欠卖方张某10万元购房款尚未支付。

2017年1012日,张某向香坊区人民法院起诉买方赵某的继承人周某芹(赵某的母亲)、继承人赵某霖(赵某的女儿,未成年)、继承人赵某霖的法定代理人张某波(赵某的前妻),要求被告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清偿被继承人赵某拖欠原告的售房款人民币10万元;或将位于香坊区电塔街某小区22单元阁楼层1号的房产拍卖、变卖,以清偿死者赵某拖欠原告的售房款人民币10万元。

2017年124日,香坊区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在诉讼中,被告周某芹(赵某的母亲)放弃继承权。2017128日,香坊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0110民初6742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坐落于香坊区电塔街某小区22单元阁楼层1号(建筑面积73.86平方米)归被告赵某霖所有(由法定代理人张某波负责监管)。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继承人赵某霖欠原告张某卖房款10万元由被告赵某霖的法定代理人张某波偿还。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1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赵某霖的法定代理人张某波承担。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作出后,原被告均未提出上诉。

律师分析:我国《继承法》规定的继承是概括继承,继承人既要继承被继承人的财产,也要继承被继承人生前的债务。《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死者赵某生前未立有遗嘱,所以,死者赵某生前的债务应当由他的法定继承人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清偿。为了防止所有的法定继承人放弃继承,故请求:要求被告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清偿被继承人赵某拖欠原告的售房款人民币10万元;或将位于香坊区电塔街某小区22单元阁楼层1号的房产拍卖、变卖,以清偿死者赵某拖欠原告的售房款人民币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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