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洪波律师亲办案例
非法“一日游”团伙哄骗游客高价购买玉器构成犯罪吗?
来源:杨洪波律师
发布时间:2018-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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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一日游”链条浮出水面   80余名涉案人员被捕


据法制网等媒体报导,2015年5月,**市警方发现本地非法“一日游”市场又有抬头趋势,随即成立专案组,全力开展侦查打击工作。

专案组办案民警在工作中发现,非法“一日游”犯罪嫌疑人作案方式主要由宣传揽客(俗称“票提”)、攒人头、组团发车、商店购物四个环节组成。先由宣传揽客的人员将招揽来的游客卖给“攒人头”人员,之后“攒人头”人员将客源加价后转手卖给“发车的”,“发车的”组团开始组织游客旅游,最后带至已协定好的“老乡店”内,“老乡店”雇佣“讲师”用哄骗、迷惑、欺诈等多种手段刺激游客以极高的价格购买低劣商品,从而赚取暴利。“老乡店”将每个旅游团的消费总额,按照“发车的”、导游、“讲师”各20%的比例分成,“非法一日游”利益链条各环节均有较高利润。而其中“老乡店”哄骗游客购买低劣玉器这一环节是非法“一日游”牟取不法利益的关键。

位于**区**镇的******丝绸城以及**区***玉器店均存在雇佣“讲师”,编造故事,夸大事实,哄骗游客购买高价伪劣低廉玉器的行为,属于典型的“老乡店”。

警方查明,上述两个犯罪团伙均通过大量购进劣质低价玉器,以次充好,标上合格产品标签和批量购买的所谓鉴定证书,冠以极高的标价,雇佣“讲师”,编造各种身份,使用各种推销术语,以诱人的“折扣”,哄骗、引诱、刺激被导游拉来的游客购买劣质玉器,从中牟取不法利益。两家店面的资金往来频繁,交易金额巨大。据不完全统计,从2015年1月至今,***玉器店的交易金额就达140余万元,而******丝绸城自今年3月以来的交易金额更是高达800余万元。

7月16日下午,**便衣警方会同**分局等相关单位组织200余名警力,兵分两路对这两家“老乡店”同时开展抓捕行动。据统计,警方此次行动共抓获非法“一日游”幕后老板、财务、“讲师”等涉案人员共计80余人,找到被骗事主30名,起获POS机11部,赃款3万余元。收缴账本、电脑、廉价玉器等大量涉案赃证物。

消费欺诈?还是销售伪劣产品罪?


2015年7月16日,******丝绸城老板邓**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市公安局**分局刑事拘留。7月24日,邓**的妻子来到律所,给我看了上述新闻报导,并希望我担任她丈夫的辩护律师。这个新闻唤起了我的记忆,我陪同妹妹也有过一段“一日游”经历,导游当时就带我们到过这家丝绸城。我曾亲眼目睹了讲师冒充老板,编造自己在马来西亚的第三个老婆为他刚刚生了个儿子的故事,然后通过先赠后卖玉器的方式来欺骗游客。而现在这个丝绸城老板的老婆竟然就坐在我面前,而且准备聘请我为她的丈夫辩护,人生真是充满戏剧性!

抛掉情感上的东西,律师总要回归理性。邓**所经营的******丝绸城存在雇佣讲师,编造故事,夸大事实,哄骗游客购买高价玉器行为,但是,欺诈不等于诈骗,高价玉器也不能等同于伪劣产品,公安机关可能存在办案不当,将民事侵权误做刑事犯罪的问题。对于有挑战性的案子,我是来者不拒,于是同意接受聘请,担任邓**的辩护人。

2015年7月27日,我去**看守所会见邓**,以便进一步了解案情。邓**对新闻报道的事实基本认可,但是他说公司销售的玉器均是从全国第二大玉器批发市场——广州平洲玉器批发大市场进货,均为正品A货。我告诉他:如果确定是正品,可以为他做无罪辩护,但是否正品,最终还要以鉴定结论为准。

以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邓**刑事责任可能存在问题,结束会见后,我立刻为他准备取保候审申请书,争取在公安机关提请检察院批捕前能够递交上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1)主观上明知是伪劣产品,而当正品销售;(2)在销售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3)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的才构成犯罪。

联系本案,邓**所经营的******商贸有限公司虽存在雇佣讲师,编造故事,夸大事实,哄骗游客购买高价玉器行为,但高价玉器并不等同于伪劣产品。另外,据邓**交待,******商贸有限公司所销售的玉器均从全国第二大玉器批发市场——广州平洲玉器批发大市场进货,均为正品(A货)。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十条:消费者有进行公平交易的权利。

第二十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公司与导游、讲师之间形成利益链条,互相配合,共同实施欺诈游客、销售玉器的行为,无疑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但不是刑事责任。

理由部分阐述后,我在取保候审申请书末尾部分指出,贵局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对邓**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显属不当,为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恳请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准予先行对犯罪嫌疑人邓**取保候审,避免错误逮捕进而追究其刑事责任,招致不可挽回之损失。

2015年7月30日,取保候审申请书递交公安机关后,我和家属开始焦急地等待结果。

第36天收到取保候审决定书   为案件顺利解决奠定基调


数日后,得知公安机关没有批准取保候审申请,我和家属都有些担心,但2015年8月21日——距离邓**被刑事拘留的第36天,突然峰回路转,邓**妻子收到了公安机关的取保候审决定书,想必是最后关头检察院认同我的意见,没有批捕邓**。

邓**一家人得以团聚,自是其乐融融,而取保候审的成功也为下一步案件的圆满解决奠定了基础。

2016年7月31日,公安机关以“犯罪证据不足,取保候审期限即将届满”为由解除了对邓**的取保候审,同时被解除取保候审的还有十余名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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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杨洪波
  • 执业律所:
    北京策略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1101*********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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