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某诉成都某制药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再审申诉案
作者:王秋荣 更新时间 : 2018-08-13 浏览量:231
古某(港方)与成都某制药厂上世纪90年代成立了成都某中外合资企业,该公司申请了某注册商标,专门用于该厂生产的某种药品上,后该商标经过宣传推广逐渐成为国内家喻户晓的驰名商标。中外股东在公司成立2年后发生纠纷,中方股东又甩开港方股东另起炉灶新设了几家公司,承接了原来合资公司的全部业务。合资公司逐渐被掏成空壳,中方股东曾一度甩开港方股东将该合资公司非法清算后予以注销,被港方股东通过行政诉讼恢复到吊销状态。双方经过几次仲裁和诉讼的较量,最终古某委托王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申请因合资公司的驰名商标被中方股东新设公司非法使用所致财产损害索赔一案不服四川高院的民事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
该案经过最高院再审审查后,于2016年12月29日决定予以提审。王律师作为协办律师,有理有据地维护了当事人古某的申诉权。
业务领域
合同纠纷
公司企业
损害赔偿
房产纠纷
债权债务
婚姻家庭
证券投资
互联网纠纷
劳动纠纷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