翟进律师亲办案例
房开商一房二卖怎么办
来源:翟进律师
发布时间:2018-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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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肖某与房开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买受人购买房开公司开发的位于毕节市七星关区的房屋。肖某购买该房屋后,房开公司未将涉案合同备案登记,也未对肖某购买的房屋进行预告登记。然2016年6月,原告接到法院送达执行裁定书,裁定将涉案房屋查封。这时,原告得知涉案房屋产权是登记在被告房开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名下,在出售时并不属于房开所有,且早在2013年,该房屋已被李某某抵押给银行贷款,并办理了抵押预告登记。因房开公司及李某某没有按照约定还款,银行起诉到法院,房开公司、李某某与银行达成民事调解书,后房开公司及李某某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银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行使对该房屋的优先受偿权,法院遂依法查封了原告购买的该房屋,致使原告无法使用该房屋。 原告肖某因房屋被查封无法居住,特委托本律师起诉到法院。本律师审查办案案情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本案中,因涉案房屋产权登记在李某某名下,且该涉案房屋已经抵押给银行,并已被法院查封,致使原告肖某与房开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已不能实现,故肖某有权请求解除双方签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要求房开公司并应返肖某已经支付的购房款及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之规定,原告肖某与房开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合同中明确约定该涉案房屋占用范围内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均未设定抵押,但该涉案房屋已抵押给银行,房开公司属于故意隐瞒涉案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故肖某可以请求房开公司赔偿其已付购房款一倍的损失。 最后,本案经法院审理,最终判决如下: 一、解除肖明某与房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二、被告房开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肖某购房款人民币230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230000.00元为基数,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4年8月27日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 三、由房开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肖某人民币230000.00元。 这次,本律师友情提醒各位,在购买房屋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事项: 1、查验房开商的资质条件及资信状态; 2、购买预售房屋的,应当查看对方是否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在未取得房屋预售许可证之前,房开商是不可以销售房屋的。 3、签订合同后及时进行备案登记和预告登记,防止房开商一房多卖。 除了以上几点,对于购房时应当注意的问题还有很多,敬请关注后期文章。让我们一起学法、用法、守法。拿起法律的武器捍卫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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