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哲轩律师亲办案例
意外事件不属于交通事故,交强险不承担赔付责任
来源:李哲轩律师
发布时间:2018-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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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312日我接受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发生在某法院的一起民事纠纷,案件的大致情况是这样的:2017126日,某县的田某驾驶其哥哥田某所有的某车辆路上发生故障,田某通知田某说车辆发生故障不能行驶,田某到达现场之后,田某有急事先行离去,车辆停靠在马路旁边,而田某在看护、检查过程中,因车辆的翻斗突然下降将田某挤压在车里造成田利民当场死亡。由于该车辆在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有交强险,故田某的家属将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死亡赔偿金11万元。

当本律师看到对方证据材料的时候,发现这根本不属于交通事故,而属于一个意外事件,原告没有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也没有尸检报告,根本无法确定死者是由于交通事故造成的死亡,而死者也不属于第三者的范围,因此本案完全不属于保险公司的理赔范围。理由有二:

第一:本案不属于交通事故。按照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的行驶途中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构成交通事故应当具备下列要素:(1)必须是车辆造成的。(2)是在道路上发生的。(3)在运动中发生。(4)有事态发生(5)造成事态的原因是人为的。(6)必须有损害后果的发生。(7)当事人心理状态是过失或有其他意外因素。而本案根本不是在车辆运行中造成的死亡,而是在车辆静止情况下造成的,因此本案从性质上来说不属于交通事故,交警部门不给出具事故认定书也恰好说明了这个问题。

第二:死者不属于第三者。交强险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对于交强险的赔偿范围进行了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而死者田某属于车辆的被保险人,显然不是交强险的赔付对象。

依据上述两点,保险公司是没有赔偿义务的。但是我作为律师对于一个家庭的支柱突然遭遇不幸,也是深表同情的,但是这不能作为随便就可以让保险公司承担的赔偿的依据。案件经过成安县法院的审理,当地法官发扬了地方保护主义,竟然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要求赔偿原告11万元。收到结果后,公司果断上诉处理,在中级人民法院,法官严格遵守了法律规定,但是法官感觉冰冷的驳回原告的请求太不具有人情味,因为被上诉人的家庭确实很可怜,法官以调为主,我也与保险公司进行了大量的沟通,最后保险公司在多方的努力下,保险公司基于人道主义同意给对方补偿3万元,但是在最后签订协议的时候,对方感觉太少,竟然不同意调解,中院法官无奈按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把案件发回重审了,依然给了死者家属一个得到补偿的机会。诉讼的道路是漫长的,重审开庭距离第一次开庭已经隔了将近一年,对方在诉讼的道路上也是筋疲力尽,在基层法院及律师的努力对方终于同意接受3万元补偿调解结案。

单纯的法律是冰冷的,但是通过多方努力,我们在这个案子做到了多方都可以接受的结果,在某种程度上不仅维护了保险公司的权益,也使得死者家属得到一丝安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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