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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雇佣还是承揽?——胜诉在于坚持信念
来源:郑毅律师
发布时间:2018-08-05
浏览量:218

【案情简介】

2016年8月8日,原告武某与案外人温某等八人合伙承接被告艾某在凤城市红旗镇的农业大鹏保温墙修建工作,约定劳务费为每延长米17元。原告等人到被告处施工过程中,原告从棚架上坠落,身体受到伤害。原告受伤后,先后前往东港市骨科医院和东港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复合型骨折类损伤。

原告出院后,多次与被告协商赔偿事宜未果,故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其相关损失共计81000元。

【接受委托】

本案法院受理后,向被告艾某送达了法律文书,并通知其开庭时间。艾某接受法院的法律文书后,依法委托我们律师事务所代理此案。

在接受本案委托后,我们律师事务所高度重视,首先前往法院阅卷,后走访、调查现场人员,经了解案情后,召开案件分析会议,会议上,参会律师经过讨论后一致认为,本案是一种承揽法律关系,被告艾某做为定作人,没有在承揽施工中存在指挥施工的情况,始终在施工现场之外,故在本次施工中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庭审理】

本案做为被告的代理律师,我方在庭审中辩称,双方不存在雇佣关系,而是建立了一种法律上规定的承揽关系,此时,被告做为定作人,不存在任何过错,故不应当赔偿原告的各项损失。


【法院判决】

本案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原告等人合伙承接劳务活动,被告欲修建大鹏保温墙,案外人温某和原告等人与被告艾某联系,约定由温某等人为其修建保温墙,劳务费为每延长米17元。因原告与案外人合伙从事承接劳务并具有一定的组织性,其在承接被告的劳务时约定了劳务费的计算方式及交付的工作结果,因此本案原告与被告之间应构成承揽关系。原告在施工过程中身体受到伤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定作人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损失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最终,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结案报告】

本案在实际的代理工作中,我们律师事务所的代理律师承担了巨大的工作压力,一方面,委托人渴望胜诉并不断的想得到确切答案心情,我们要耐心的解答其疑惑;另一方面,来自各方面的调解压力,即赔偿原告损失的意见,我们又周旋于其中,即坚持我方意见不变,同时又要考虑各种因素,采取迂回方式,应对各种压力。在我们坚持以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为主导方针的情况下,坚定信念,排除干扰,最终获得了一份胜诉判决,使得本案圆满完成了代理工作,得到了委托人高度认可和赞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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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郑毅
  • 执业律所:
    广东墨林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3*********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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