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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交通事故中被扶养人生活费如何确定是否超限?
来源:郑毅律师
发布时间:2018-08-05
浏览量:405

【案情简介】

2015年5月22日,被告于某驾驶辽F×××××号小轿车在丹东市振兴区某路段,与原告马某驾驶的摩托车相撞,造成马某受伤的交通事故。

原告受伤后,被立即送往丹东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出院后,经法院评定为九级伤残。

本次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于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马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原被告双方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原告遂选择法律诉讼途径解决赔偿事宜。

原告依法委托我律师事务所代理诉讼索赔事宜,经我律师事务所调查后得知,本案被告于某驾驶的肇事车辆在被告AH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

另查,原告除有关医疗费、护理费和误工费等证据之外,还有其未成年子女马小某和父母。而其父母为无劳动能力和收入来源人员,故我律师事务所根据上述原告的实际情况,成立了专案小组,专门办理有关诉讼索赔事宜。

在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原告的赔偿费用中,我律师事务所依法提出了被告方应当赔偿原告被抚养人生活费,共计为212466元。

本案经一审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原告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为99984元,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最终,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方赔偿原告被抚养人生活费99984元。

一审宣判后,我律师事务所专案小组经评估后认为,一审法院审理时,关于被抚养人生活费按照2017年度辽宁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4996元做为基数计算,本身无错误。但是三名被抚养人平均每年的抚养费合计为12498元【计算方式:24996元/年×11年×20%÷2人÷11年(子)+24996元/年×18年×20%÷18年(父)+24996元/年×19年×20%÷19年(母)】,没有超过当年度的标准24996元,因此一审法院认定的数额是错误的。

经与委托人马某进行充分的沟通后,依法在上诉期内向二审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两名被告增加赔偿原告被抚养人生活费。

本案经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认定马某的被抚养人生活费99984元无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纠正。

最终,二审人民法院依法按照212466元认定了马某的被抚养人生活费的损失数额。

【案例评析】

本案充分说明,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的复杂性在于这是一种复合型的案件,其中不仅仅是包括有个交通事故赔偿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同时,还包括有关《婚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众多的法律规范性文件。另外,在计算相关赔偿损失的数额时,更要结合最新的受诉法院地的相关赔偿数据,正确计算相关赔偿损失的数额,这对于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是突出体现专业交通事故律师办案能力的重要工作内容之一。

有关本案的法理问题,我们不再赘述,因为这是一个极其复杂和疑难的专业性问题,理解和适用都是专业律师的工作,普通的交通事故受害人没有必要去研究,即使研究明白了,也不希望以后再能用上。因此,我们温馨提示广大交通事故受害人,有关交通事故诉讼索赔案件,应当及时委托专业的交通事故律师办理,由专业的人去办专业的事,由专业的律师去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才是正确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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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郑毅
  • 执业律所:
    广东墨林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3*********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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