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丹律师亲办案例
吕某某贪污一案
来源:李丹律师
发布时间:2018-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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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某某,男,1962年3月出生,回族,高中文化。因涉嫌犯贪污罪,2012年2月16日被西平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3年7月8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平县看守所。

辩护人杨明,河南新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李丹,河南九九律师事务所律师。

西平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2)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某犯贪污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西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4年A区受灾补偿时,被告人吕某某利用负责补偿款领取和发放的便利,骗取国家补偿款37014.5元。被告人吕某某和李某某等人将其中的30000元私分,被告人吕某某分款10000元。

被告人吕某某辩称其不构成贪污罪。

辩护人杨明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吕某某即是退出赃款,并未有前科,属初犯,望对其从轻处罚。

辩护人李丹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吕某某不符合贪污罪的主体,其不构成贪污罪。

经审理查明:2004年A区在受灾补偿时,被告人吕某某利用负责补偿款领取和发放的职务便利,通过虚报申报手段,骗取国家补偿款37014.5元。被告人吕某某和李某乙等人将其中的30000元私分,被告人吕某某分款10000元。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吕某某已将其分的10000元钱上缴西平县五沟营镇纪律检查委员会。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及辩护人提交,并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我任村干部以后,一直是A区和B区的包组干部。我在2004年的时候A区组长是李某甲,他在2009年去世了。当时李某甲的身体不好,我是村委的包组干部,A区的事情具体是我负责办理的。当时我们A区一共有41户,188任,207亩计税地,人均1.1亩土地,另外我们A区还有37.6亩经济田,不计税,没有交过公粮。这37.6亩土地当时承包给了六户七个人,分别是李某乙6亩,李某丙6亩,吕某甲和李某丁6亩(每人各承包3亩),吕某乙7.6亩(其中包括1.6亩河堤边上的地),吕某丙6亩,我承包了6亩。我们和7组签订的有承合同,每年承包费一共是5000元钱,由7个人按亩数均分,承包费每年一交。2004年泄洪时,我们组有30亩左右的土地没有受灾。我们承包的这37.6亩土地没有缴纳农业税,所以这次不能申报补偿,只有207亩土地在申报范围内。当时我们承包的37.6亩土地也受灾了,虽然不在补偿范围内,但我们几个承包户也想着领点补偿款。于是我们几个承包户就在一起商量,用我们这37.6亩土地顶没有受灾的30多亩土地,总亩数还是200多亩,但是把这37.6亩承包地的补偿报出来。因为我们承包的37.6亩土地不在补偿范围内,不能申报,我们几个人就商量,把这37.6亩承包地分摊到各个农户身上,每人多报2分地,把补偿款给报出来。为了让农户能够接受,我们还商量,报出来的这37.6亩土地的补偿款,我们给组里留一部分,多余的钱,全部均摊给农户。我们商量后,我们几个人出面给农户商谈,农户后来也都同意了。后来我们申报成功了,我们申报的是37.6亩土地,但是后来审核掉了1亩多地,实际报了36.2亩土地的补偿,报的是经济作物,一共领取了37014.5元的补偿款。当年的补偿款是以存折的形式发放的,存折发给农户后,有的农户把存折给了我,有的农户是喊我一起去信用社取钱,存折上的补偿款取出来以后,我把农户分摊的承包地的补偿款扣了下来,把农户本身的补偿款还给农户。我们几个承包户商量的是,每人补偿4000元钱,下余的钱留给组里和农户。后来我就分别通知承包户到我那里领取补偿款。我记得李某丙的妻子刘某甲领了4000元钱,李某丁领了2000元钱,吕某甲领了2000元钱,李某丁和吕某甲算一户,吕某乙的妻子李某戊领了4000元钱,吕某丙领了4000元钱,李某乙领了4000元钱,这些钱有的是他们到我家领的,有的是我们见面了,我随手给他们的。他们从我手里领钱时,没有给我出手续。下余的钱,用于开7组的工资1000元,付小工钱5000多元,还有6000多元钱,连同我分得4000元,一共10000元钱在我手里,后来纪委调查的时候,我就把这个10000元钱退了出来。

2、证人李某庚的证言:我于1986年至今任村委干部,我村A区、B区原有计税耕地203亩,于2002年A区B区协商B区原203亩耕地,调整为199亩,下余4亩调整给七组(七组原203亩+4亩)现有耕地207亩,七组207亩地享有国家种粮直补款补贴。

3、证人李某丙的证言:我于2011年3月至今任当地村委A区组长,我承包了我们A区的土地,2003年的时候,我开始承包A区的土地,我一共承包了6亩土地,现在还在承包着。和我一起承包土地的还有吕某丙、吕某某、吕某甲(李某丁和吕某甲一起承包的)、李某乙,我们都是每人承包6亩土地,吕某乙承包7.6亩,我们一共承包了37.6亩土地。这37.6亩土地没有计入我们组的计税耕地面积,也没有交过农业税,现在也没有发放国家种粮直补补贴。2004年滞洪补偿时,我承包的6亩土地申报补偿了,当时我外出打工去了,我们家的手续是我妻子刘某甲办的,我们组里的申报手续时我父亲李某甲和包组干部吕某某负责办的,后来我听说,我们承包的37.6亩土地,是分摊到社员身上申报的。

4、证人吕某甲的证言:2003年的时候,我开始承包7组的土地,我和李某丁一起承包了6亩土地,我俩每人承包3亩地,现在还在承包着。和我一起承包土地的还有吕某丙、吕某乙、吕某某、李某乙、李某丙,他们都是每人承包6亩土地,一共承包了7组的36亩土地。这36亩土地是7组的可耕地,我们当时与7组签的有合同,我不知道我们有没有缴纳农业税,我们在2004年一共给组里交了5000元钱的承包费,其余的就没有再交过钱了。2004年的滞洪补偿时,我承包的3亩土地申报补偿了,一共给我了2000元的补偿款,当时7组的组长是李某甲,但是他身体不好,组里的事情都是由包组干部吕某某负责的,这次申报补偿的事情也是吕某某负责办理的。在申报补偿的时候,吕某某只给我说过,我承包的3亩地已经申报上去了,但是申报的手续都是吕某某负责办的,我不知道他当时是怎么申报的。我只知道,当时吕某某给我报了3亩地,报的是经济作物,每亩地的补偿款是1000多元。申报后,补偿款发下来以后,其他几个承包户给我说,我们承包的补偿款已经发放下来了,在吕某某手里呢。于是我就到吕某某家里,向吕某某要补偿款,吕某某给了我2000元现金,然后我就走了,当时就我们两个人,我没有给吕某某出手续。

5、证人李某戊的证言:我们家承包了A区的6亩土地,2003年的时候,我开始承包A区的土地,我家一共承包了6亩土地,现在还在承包着。和我一起承包的还有吕某丙、李某乙、吕某某、吕某甲(李某丁和吕某甲一起承包的)、李某丙,我们都是每人承包6亩土地,一共承包了36亩土地。我们承包的是A区的可耕地,当时与A区签的有合同。我不知道我们有没有缴纳农业税,我们在2004年一共给组里交了5000元钱的承包费,其余的就没有再交过钱了。2004年的滞洪补偿时,当时报的是6亩地,种的西瓜,一共给了我们4000元的补偿款。2004年,我们A区的组长是李某甲,但是他的身体不好,组里的事情都是由包组干部吕某某负责的,这次申报补偿的事情也是由吕某某负责办理的。当时我把我们家的受灾土地填完后,就交给吕某某了,其中包括承包的6亩土地,报完后我就外出打工了。后来补偿款发下来后,我公公李海林从吕某某手里领回来了4000元补偿款。

6、证人吕某丁的证言:当地A区的37.6经济田由吕某某等六户承包。2004年土地被水淹了,向国家申报补偿,补偿下来的钱给了承包户,每户大概4000元,剩下一万元多块钱,发工资还有其他花费,剩下几千块钱,在吕某某手中没有再分。

7、证人李某丁的证言:2004年国家补偿款由吕某某负责发放。

8、证人李某辰的证言:证实当地A区当时按203亩交农业税,另外的37亩经济地不交农业税,该37亩地有吕某某等六户人承包。

9、西平县人民政府文件:证实未纳入计税面积的土地不在申报国家补贴范围之内。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作为村委干部,在利用协助政府从事公务的便利,采取虚报冒领的手段,骗取占有国家资金,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判决如下:

被告人吕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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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李丹
  • 执业律所:
    河南天欣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副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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