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冰峰律师亲办案例
开发商跑路怎么办房本?
来源:任冰峰律师
发布时间:2018-07-31
浏览量:344

案情简介:

买受人买房后,开发商因各种原因未为买房人办理产权证,买受人可通过诉讼,可以达到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继而实现购房目的。

律师提示:

在购买房屋或任何产品时,需保留所有相关合同票据,并及时提起诉讼。

详细案情:

案号:(2015)东民初字第10034号


原告梁某,男,委托代理人任冰峰、王皓生。

被告某房地产公司。

原告梁某诉被告某房地产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东城法院于2015年6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梁某诉称:2008年5月2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编号Y630085),约定被告将位于本市东城区新中街乙12号都心公馆住宅楼(公寓)某房屋(该地址为预售地址,初始登记地址为本市东城区新中东街某房屋)房屋出售给原告,被告应在交付房屋730日内为原告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证书。2010年4月27日,原告办理了入住手续,且原告如约支付了全部合同购房价款1828638元,但至今被告一直未协助原告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本市东城区新中街某房屋所有权证。

被告某房地产公司未到庭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8年5月2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编号为Y630085的《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被告将位于本市东城区新中街乙12号都心公馆住宅楼某房屋(以下简称涉诉房屋)出售给原告,预测建筑面和78.56平方米,预测套内建筑面积60.86平方米,总价款人民币1828638元。被告向原告交付该商品房后,如因被告的责任,原告未能在商品房交付之日起730日内取得房屋所有杈证的,原告有权退房或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向被告支付合同约定的购房款1828638元。此后,原、被告双方签订《房款结算单》,约定涉诉房屋实测建筑面积60.94平方米,原告应向被告支付建筑面积差异部分房款2404元,结算后实测面积总房款为1831042元。对此原告称,由于签订《房款结算单》后,被告一直未通知原告交纳房屋差价款,现原告自愿向被告交纳该款项,但由于被告公司无人管理也无人接收,导致原告至今未交纳该款项。另查,原告于2010年3月8日缴纳公共维修基金15696元、契税18310元、代办费950元、工本费80元、印花税5元。2010年4月27日,原告签订《房屋入住协议》并实际入住涉诉房屋至今。

诉讼中,东城法院向房屋权属登记机关核实,被告已对北京市东城区新中街乙12号都心公馆住宅楼办理了初始登记,所有权人为被告。同时,涉诉房屋无查封、抵押情况,其对应初始登记地址为本市东城区新中东街某号,预售登记人为原告梁某。

庭审中,原告表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相关费用由其自行负担。

上述事实,有《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房款结算单》,《购房发票》,《房屋入住协议》,收据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等证据在案为证。

东城法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经东城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原、被告经协商一致所签订的《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了涉诉房屋合同购房价款1828638,但被告未履行配合原告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义务,以致引起讼争,对此被告应承担相应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协助办理涉诉房屋所有权证的诉请,理由充分,东城法院予以支持。因涉诉房屋已取得初始登记,故关于房屋地址,应以初始登记的房屋地址为准。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某房地产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原告梁某办理位于北京市东城区新中东街某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

案件受理费21279元,由被告某房地产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公告费300元,山被告某房地产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东城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曰内耒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以上内容由任冰峰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任冰峰律师咨询。
任冰峰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319好评数13
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甲17号惠安轩205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任冰峰
  • 执业律所:
    北京市中勤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1101*********757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北京-北京
  • 地  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甲17号惠安轩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