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莹律师亲办案例
故意伤害案
来源:张莹律师
发布时间:2011-08-19
浏览量:1547

以案说法
一起故意伤害案的成功辩护

案情
    广东罗定市罗平镇彭某明(罗平镇某中学学生)因故意伤害于2009年6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被逮捕。罗定公安局侦查终结本案后将案件移送罗定市人民检察院,经罗定检察院审查,认为彭某明有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将案件依法移送云浮市检察院审查起诉。2010年2月4日云浮市检察院以云检刑诉(2010)10号起诉书将案件起诉至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浮市检察院指控:2009年6月1日下午及晚上,被告人彭某明曾在校园内两次被梁某武、梁某朗等人追打。2009年6月2日上午8时30分左右第一节课下课后,被告人彭某明预感到梁某武、梁某朗等人会继续追打他,为躲避追打,彭某明从自己的课室走去初一组老师办公室附近,当发现梁某武、梁某朗等人追打他时,即走进老师办公室。被害人梁某武、梁某朗随即追进去,用拳脚殴打彭某明,级组室的多名老师见状即上前制止。梁某武等人不顾老师的劝阻,继续对彭某明进行殴打,彭某明拿出预先放在裤袋内的小刀,对梁某武乱刺了几刀,刺中梁某武左、右耳后处及右锁骨等部位。双方打架被制止后,被告人彭某明、被害人梁某武被送医院救治,梁某武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梁某武系被他人用锐器工具刺创,致开放性气血胸,右肺破裂,急性大出血而死亡。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彭某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第2款的规定,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辩护
    笔者受理此案后,及时、全面研究了案情,多次到罗定看守所会见了彭某明,与其反复沟通,达成一致意见,本案属于故意伤害(防卫过当)。且彭某明还透露了一个重要信息,案发前日被梁某武、梁某朗殴打后其与胞兄一起到罗平派出所报案,但派出所答复说要伤人或死人后派出所才处理。派出所也给他作了报案笔录。但该笔录我在案卷中没有看到。
    同年3月20日上午8时30分,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罗定市人民法院大审判庭准时开庭。公诉机关在出示证据时果然没有被告人案发前日在罗平派出所的报案笔录。笔者从犯罪动机、正当防卫的5个构成要件等逐一分析被告人的故意伤害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前四个条件:(一)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二)是适时防卫,不属于防卫不适时的“事前防卫”或者“事后防卫”;(三)案发当天,彭某明预感到梁某武会殴打其,产生了防卫意识,没有挑拨被害人,更没有和对方打群架的意图,不是“防卫挑拔”、“互殴”等;(四)被告人对其进行的防卫,不是针对第三者实施的侵害行为。因此,彭某明的防卫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前四个条件。但本案中,被害人用拳脚,板凳殴打彭某明,其后果有可能会造成彭某明轻伤或重伤,但不会致其死亡。彭某明为了制止被害人对自己实施侵害行为,可以采用其他工具或手段,但因其采用了刀具,致使被害人死亡,其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其行为不符合正当防卫的第(5)个要件,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后果,属于防卫过当;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笔者建议法院对其免除处罚。
    出庭的公诉人员则认为:被告人彭某明事先准备了小刀,并将刀片打开,放在裤袋里,是为了方面伤害被害人,是有预谋的,故意伤害的主观性明显。并认为被害人只是有一般过错,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防卫过当,依法应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直至死刑。
    控辩双方各持己见。笔者提出申请法庭调取被告人案发前日在罗平派出所的报案笔录,法庭高度重视,要求公诉机关依法调取,随即宣布休庭。笔者在休庭后也到被告人村里征集百多名村民要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理的联名信。
    同年4月20日第二次开庭。公诉人员在庭上依法出示了该报案笔录。笔者提出:彭某明是在势单力薄下,在求助无门下,在老师、公安机关都制止不了被害人对自己进行殴打的情况下被迫用刀伤害对方以求自保,可见,其行为完全符合防卫过当的行为。公诉人员的态度也温和了起来,但仍然认为被害人只是有重大过错(第一次认为有一般过错),被告人的行为不是防卫过当。
结果
    本案经开庭审理后,云浮市人中级民法院完全采纳了笔者的辩护意见,于2010年5月26日依法判处被告人彭某明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宣判当天彭某依法被变更强制措施释放。
评语
    该案是笔者受理的在罗定市影响较大的案件。老实说,笔者当时也没有想到过取得这样的效果。我们的社会应当弘扬什么、鄙视什么,人人心中皆有一杆秤。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时要勇于自卫,但也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重大损害。该判决结果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

作者:广东刚毅律师事务所
张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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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张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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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453*********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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