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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上市公司董事长一审获刑不服上诉,二审改判十五年
来源:倪宝桐律师
发布时间:2018-07-18
浏览量:177

某上市公司董事长一审获刑不服上诉,二审改判十五年

---犯受贿罪、贪污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

罪名:受贿罪、贪污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

案号:(2012)津高刑二终字第20号

辩护律师(二审):倪宝桐,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T某经某国有公司提名推荐,担任天津某上市公司董事长及该上市公司多家下属企业的负责人。

法院认定,T某在任职期间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793.5万元,其中索贿470万元,触犯受贿罪;非法占有公共财产,数额257.37万元,触犯贪污罪;在担任非国有公司某公司董事长期间,利用董事长的职务便利,非法占有该公司135.3万元,触犯职务侵占罪;T某还利用其某非国有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职务便利,挪用该公司315万元,其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应依法处罚。

该案经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二中院于2012411日作出(2011)二中刑初字第100号刑事判决书,T某不服,提出上诉。

该案于2013820日由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津高刑二终字第20号判决。

二审判决结果:

一、 维持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1)二中刑初字第100号刑事判决书中对上诉人T某犯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的定罪、量刑以及所犯受贿罪、贪污罪的定罪部分。

二、 撤销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1)二中刑初字第100号刑事判决书中对上诉人T某犯受贿罪、贪污罪的量刑部分以及决定执行的刑罚。

三、 上诉人T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十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80万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25万元;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4万元;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19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429日起至2025428日止。)

2018.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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