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业务员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千余万,判缓刑
罪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辩护律师:辩护人倪宝桐,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简介:
王某等人被彭某组织、招揽至河北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为其吸揽社会资金,并在天津成立某天津办事处,以高额利息按月返息为诱饵共非法吸揽社会公众存款达一千余万元。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王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向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判决结果:
在审理过程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被告王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千余万属于数额巨大的情形,但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法院最终从轻处罚。
日前,和平法院作出(2015)和刑初字第002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2018.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