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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对外向第三人借款借款 怎样认定夫妻个人债务?
来源:杜红涛律师
发布时间:2018-07-17
浏览量:509

案例简介:一方对外借款夫妻双方成共同被告

原告与被告庄某系朋友关系,在2013年6月3日,被告庄某称自己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50万元,约定月利率2分计算,并亲笔写了借据。50万元汇给被告庄某农行的账户。被告娄某系被告庄某的妻子,该笔借款发生在夫妻存续期间,理应承担共同偿还责任。故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庄某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从2013年6月3日起算至法院确定履行完毕之日止;2.被告娄某对该笔借款及利息负共同偿还责任。

法院判决: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被告娄某系被告庄某的妻子。2013年6月3日被告庄某向原告借款50万元,约定月利率2分计算,并亲笔写了借据。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与被告庄某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被告欠原告借款本金共计50万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应予偿还。原、被告双方约定的利息未超过法定最高标准,应予保护,被告欠原告的利息应予偿还。被告娄某系被告庄某之妻,本案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在未有证据证明该债务为夫妻一方债务的情况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二被告共同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律师说法:夫妻一方对外向第三人借款借款怎样认定夫妻个人债务?

根据婚姻法以及婚姻法司法解释规定,应认定为夫妻一方个人债务的应该有以下几种情形:

1、夫妻一方婚前所负的债务。

2、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偿还的债务,但双方以逃避义务为目的的不予准许。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关系亲朋所负的债务。

4、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5、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

6、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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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杜红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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