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房屋买卖是每个人必然经历的阶段,但在买房的过程中往往充满各种陷阱,例如:房屋买卖阴阳合同、一手房开发商双重合同、贷款不通过、被销售人员忽悠而购买等等。在买卖一手房的时候往往先签订《认购书》支付定金,然后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很多普通人都以为支付了“定”金,无论出现哪种情况,都不可能退定金的情形。因开发商与消费者不是相同对等的法律主体,开发商非常强势,消费者相对弱势,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里面约定了不少可以退房屋定金的情形,只要符合里面的条款,就可以退定金,本律师团队处理过多个类似案例,以下是相关案例。
房屋买卖《认购书》定金如何退回!
2018年4月7日,肇庆某公司向黄某推销商品房并承诺可帮黄某提供首付贷款,并且是工商银行的贷款。双方逐于当天签订《御龙湖花园商品房认购书》,约定黄某认购肇庆某公司开发的商品房一套,价款871293元;黄某签订认购书时向肇庆某公司支付了5万元定金,于4月8日补缴了4万元定金,合共交付了9万元定金。因肇庆某公司并未能提供工商银行的贷款而是提供其他小额信用贷款,利息、过高,双方发生争议。且黄某去肇庆某公司处磋商正式合同时,房屋价格、面积等其他合同条款并未达成一致。依照相关规定,双方没有签订正式房屋买卖合同的,肇庆某公司应退还黄某交付的定金,黄某因此提起诉讼。
肇庆某公司辩称,认购书已约定双方交易的事实和相关明细,因黄某自身未履行双方约定,属于黄某单方违约行为,适用定金罚则。我方并未向黄某提供过任何贷款产品,黄某与第三方洽谈贷款的情况与我方无关。故认为黄某起诉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
判决结果:肇庆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将收取黄某的定金9万元退还给黄某。
本案中,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后便制定方案,陪同委托人外出磋商取证,固定证据。最终法院采信了我方观点,认定肇庆某公司通过认购方式向黄某收取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依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肇庆某公司应当将定金返还黄某。现双方就合同的主要条款并未协商一致的前提下,未能确定属于哪一方的责任导致合同未能签订,故肇庆某公司应当将签订《认购书》时收取黄某的定金9万元退还给黄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