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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容留他人吸毒并收取毒资,是一罪还是数罪?
来源:郑毅律师
发布时间:2018-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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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4年4月21日,徐某、何某、张某、贾某到被告人胡某居住地吸毒,被告人胡某给每人提供了1小包海洛因,并收取张某、徐某每人人民币50-100元不等。后被告人胡某、何某在四楼吸毒,徐某、贾某、张某在三楼吸毒。同日17时许,公安民警接群众举报到被告人胡某家中,当场抓获上述吸毒人员,并在四楼被告人胡某的房间内神台下方一纸箱里查获一小铁盒,内有疑似毒品白色粉末状物11小包及白色固体状物2小包,在床下查获12支疑似用于注射毒品的塑料医用注射器;在三楼客厅桌面查获11支疑似用于注射毒品的塑料医用注射器。经现场检测,上述吸毒人员尿液样本,结果为”吗啡”呈阳性。除案发当天,上述吸毒人员之前均到过被告人胡某居住地吸毒。

经送公安机关入库称重和司法鉴定部门鉴定,在现场查获的疑似毒品白色固体粉末(11小包),重0.23克;白色固体块状物(2小包),重0.48克;均检出海洛因。

公诉机关以被告人胡某犯贩卖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要求依法追究被告人胡某的刑事责任。

本案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胡某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予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无视国家法律,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了容留他人吸毒罪,应予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一人犯数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胡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最终,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胡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案例评析】

一罪与数罪的认定,在刑事法律中是一种较为复杂和疑难性的学术问题。在本起案件中,被告人胡某先是出售给吸毒人员何某等人毒品;后又容留这些吸毒人员在其居所内吸食毒品,前后两个行为彼此独立,构成了两种犯罪,因此法院按照两个罪名判决被告人胡某承担刑事责任符合法律规定。

由于被告人在刑事犯罪之后,对于案件的定性和法律规定往往处于一种茫然无知的状态,甚至出于侥幸心理,想从中减轻处罚,这种心理状态都是在刑事犯罪中较为普通的。如果在刑事案件中,及时委托辩护律师介入案件,那么就可以避免发生以下两种情况:

一、避免出现被科以重刑的情况。

如果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被以较重的罪名提起公诉,那么,辩护律师要根据被告人本人的供述和案件证据,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从案件定罪和量刑的角度出发,为被告人提出罪名定性的辩护意见。

二、避免出现无效的对抗行为,加重自身的刑罚。

如果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被告人却采取激烈对抗措施,如不认罪、当庭翻供等情况,那么,这种不如实供述的情况,反而会在基准刑之上增加量刑幅度,对己不利。为此,辩护律师介入案件后,发现案件无法认定为无罪情况,那么就应当根据案件证据材料,为被告人提供有效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解答其疑惑问题,指导其正确面对刑事诉讼活动,争取法院在判决时从轻获得处罚。

综上,辩护律师介入刑事诉讼案件,可以充分运用专业法律知识参与到案件过程中,切实可行的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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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郑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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