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毅律师亲办案例
【案例评析】离婚协议约定的财产分割内容能否作为法院审理的依据?
来源:郑毅律师
发布时间:2018-07-12
浏览量:181

【案情简介】

2001年,原告王某(男)与被告杨某(女)相识,双方于2002年登记结婚,婚后于2003年生一子王小某。

现原告起诉至法院,理由是双方结婚后,随着时间的推移,被告的性格发生了很大变化,并有了暴力倾向。近几年,原告与被告之间对家庭如何经营及双方的工作该如何发展,有了很大分歧,日积月累致使双方无法沟通。20156月初,被告多次提出离婚后,原告同意。2015610日,原告与被告经过协商后,确认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没有和好可能,共同签署了《财产分割及小孩抚养权协议书》,约定协议离婚,同时该协议载明以下内容:婚生子由男方抚养,女方不承担抚养费;房产一套夫妻双方平均分配,各得155万,根据房款实际到账金额由男方将每次收到的一半转让女方指定的银行账户;起亚轿车一辆(车牌号:粤B×××××)归男方所有,男方一次性支付女方50000元,尚未偿还的欠款107328元由男方偿还等。

原告主张房屋已经卖掉,房款各得一半,并提供了银行流水予以证明;车辆补偿款5万元已支付被告,原告一直在偿还车辆按揭款而被告却迟迟不履行协议书约定事项。

故原告向法院起诉与被告离婚,要求:一、原告与被告离婚;二、婚生儿子王小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3000元抚养费;三、车辆归原告所有(车牌号:粤B×××××,价值15万元);四、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全部承担。

本案经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以离婚为目的签订协议书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原告已依约将一半房款155万元及车辆补偿款5万元转至被告账户并承担了车辆按揭还款,被告虽不予认可,但确认有分割到100多万的财产,故本院采信原告的主张。被告既已收取补偿款,应依约将夫妻共同所有的车辆(车牌号:粤B×××××)分割原告所有。

关于抚养权及抚养费。婚生子王小某已年满十周岁,应适当考虑其本人意愿,男孩随父亲生活也较利于其成长及沟通,且原告具有一定的经济能力抚养婚生子,故原告主张由其抚养婚生子王小某,本院予以准许。被告分割得到夫妻共同财产100余万,应能负担婚生子的部分抚养费,考虑被告的经济条件,本院酌定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至婚生子王小某年满十八周岁止。被告依法享有对婚生子的探视权,原告应予以配合。

最终,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双方离婚,婚生子王小某归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至王小某年满18周岁止,起亚牌轿车归原告所有。

【案例评析】

本案双方在婚内签订的《财产分割及小孩抚养权协议书》内容合法,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是合法有效的。

原告与被告可以依据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内容办理协议离婚,但因为被告方不履行协议导致协议离婚不成。此时,原告可以通过起诉的方式离婚。同时关于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问题,也可以依据协议的内容来主张只身的权利。

本案人民法院在审理时,充分考虑到双方签订协议的内容,按照双方在协议上的意思表示判决,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对本案也是一个公正的处理结果。

如果在涉及离婚的案件中,双方需要达成离婚协议,应当注意协议内容是否合法、是否具有可履行性。如果在起草离婚协议上存在法律的知识盲点,可以委托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帮助起草,特别是涉及子女抚养、大额财产分割,如存款、房产、股票、公司股权,甚至是海外资产,一定要在专业律师的指导和帮助下,参考律师的法律意见,确定最终的协议内容,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以上内容由郑毅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郑毅律师咨询。
郑毅律师高级合伙人律师
帮助过1391好评数37
  • 办案经验丰富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深圳市南山区南海大道3003号阳光华艺大夏A座20G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郑毅
  • 执业律所:
    广东墨林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3*********014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全国
  • 地  址:
    深圳市南山区南海大道3003号阳光华艺大夏A座20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