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被告人何甲为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于2013年9月以深圳市宝安区FJ商行的名义向上海HF数据服务有限公司申请了一台POS机;并于2014年3月,以深圳市RH商行的名义向JF公司申请了一台POS机。从2013年9月份开始,何甲利用申请来的上述POS机刷卡,通过虚构交易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每次收取0.8%-1%的手续费,进行非法资金结算业务。经查,从2013年9月11日至2014年4月16日,被告人何甲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金额累计达人民币1265871.9元。2014年4月21日,公安民警对被告人何甲住处进行搜查,依法扣押了何甲作案用的2台POS机。
本案公诉机关以被告人何甲构成非法经营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要求依法追究被告人何甲的刑事责任。
本案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何某甲违反国家规定,使用POS机以虚构交易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从事非法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应于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最终,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何甲构成非法经营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案例评析】
本案被告人何甲利用申请来的POS机非法为信用卡持卡人进行套现,在明知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为挣取手续费而刷卡套现,显然构成了非法经营犯罪,且数额较大,次数较多,属于非法经营罪规定的情节严重标准,被判处刑罚符合法律规定。
现阶段,随着社会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商业往来过程中,非现金的交易结算方式越来越多,特别是POS机的出现,更是给刷卡消费的持卡人带来了便捷。但是,商业交易行为应当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来履行各自的义务,如果采取规避法律的行为,以表面合法行为掩盖非法目的的手段是不能得到法律保护,且恶意行为人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在商业交易行为中,如果交易方对交易方式涉及的各种法律问题有不解之处,应当及时向律师进行咨询,必要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当聘请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指导和帮助交易方在从事商业交易行为时,通过合法手段减轻或者免除自身可能承担的法律风险,避免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