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杰律师亲办案例
郑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人死亡——律师为其辩护仅判四年
来源:李杰律师
发布时间:2004-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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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00年11月27日下午,被告人郑**在东莞市常平镇土塘村吴育填经营的育填粮油店里打工时,吴的妻子黄**与郑发生争执,黄扬言要教训郑并打电话给其弟黄**(死者)。黄** 城纠集廖某和叶某当晚8时许到粮油店,黄**等人多次要**店外并说不会打他。当郑和黄等人走到店外小巷时,育填粮油店老板吴育填过来要郑回店,黄不让郑走并和廖某、叶某一起殴打郑,郑拿出带在身上的一把刀乱划并将廖某的手掌划伤,黄拿起一根水管要殴打郑时,郑用刀刺中黄的锁骨上方,致黄失血休克死亡,郑刺黄后逃走。当晚,公安机关将郑抓获归案。 本案由东莞市区人民检察院市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郑威卫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 死者黄浩城的父母和祖母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法院判被告人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赡养费、误工费、住宿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法医鉴定费共计55.942万元。并要求本案移送市中级法院判处郑死刑。 郑威卫的辩护人律师辨称: 一、 关于刑事部分辨护观点:属正当防卫过当,并从防卫时双方的力量对比,双方所持作案对比和防卫的时机等方面进行了详细阐明:从而要求法院依法应减轻处罚(详细意见略) 二、 民事部分辩护观点: 1、诉讼主体方面,黄浩城的祖母不是法定继承人,因而不具备原告资格2、应该责任划分,死者黄浩城助其姐打击报复,并纠集他人挑起事端,并先打郑,故应负主要责任。郑是被迫防卫,因而应负次要责任,3、受害人提起精神赔偿无法律根据,且该损失已被含在死亡补偿费内,故不应赔偿(详细意见略) 判决结果: 1、判郑有期徒刑四年; 2、判赔偿原告人(死者父母)损失5.26万元,驳回原告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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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李杰
  • 执业律所:
    广东中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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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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