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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已评定伤残等级,后续医疗费能得到赔偿吗?
来源:郑毅律师
发布时间:2018-07-11
浏览量:345

【案情简介】

2016年6月3日,被告莫某驾驶粤B×××××号车在深圳市龙华新区某路段,与原告黄某驾驶的轻便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黄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黄某被送往龙华新区中心医院住院治疗,出院后,经法医评定为九级伤残。

另查,被告莫某驾驶的肇事车辆在被告RB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

黄某出院时,出院诊断书载明其在住院期间行内固定术,术后一年半需取出内固定,医疗费需15000元。

黄某就赔偿事宜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两名被告赔偿原告的各项经济损失。

在庭审中,被告RB保险公司辩称,由于原告已评定伤残等级,视为其医疗行为已终结,故不同意赔偿原告的后续医疗费15000元。

本案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主张后续治疗费15000元,因原告提供的出院诊断书中明确载明:取内固定费用约需15000元人民币,故本院予以支持。

最终,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RB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后续医疗费15000元。

【案例评析】

在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有关后续医疗费赔偿问题,在实践中有以下几个问题,需要交通事故伤者在索赔时加以特别的注意:

一、后续治疗行为必须是“必要发生的医疗行为”,如本案原告在住院期间行内固定术,那么,必然要进行内固定的取出术。

二、后续医疗费必须是明确具体的数额。如本案中原告的出院诊断书载明其后续医疗费数额在15000元。

三、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后续医疗费的请求时,可以在诉讼中一并保护,也可以确认受害人在实际发生后再行主张赔偿权利,具体案件需要具体分析,但是与是否评定伤残等级无关。

四、如果受害人的出院医嘱没有载明后续医疗费的具体数额,也可以通过司法鉴定确定后续医疗行为的具体支出费用的幅度,以做为主张权利的依据。如司法鉴定无法确定该项目的损失,受害人可待后续医疗行为发生后,再行主张赔偿权利。

五、在第一次诉讼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的后续医疗费得到了保护,那么,在今后的后续治疗过程中,所有的费用只能由受害人自行承担了,包括在治疗过程中产生的伙食费、误工费和护理费等费用;如果在后续治疗过程中发生了医疗风险,也只能由受害人自行承担了。所以,是否在本次诉讼中主张后续医疗费赔偿,一定要结合自身的伤情和预估可能发生的医疗风险等因素做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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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郑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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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墨林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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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403*********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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