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毅律师亲办案例
【案例评析】夫妻均外出打工,离婚时留守子女归谁抚养?
来源:郑毅律师
发布时间:2018-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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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原告付某(女)与被告汪某(男)于2001年11月认识,当时原告才刚满18岁,后于2002年怀孕,2003年10月19日生育一子汪小某,并于2003年12月16日与被告补办结婚证。汪小某两岁后一直随被告父母生活,户口也在被告处,原、被告则在汪小某两岁后前往深圳工作。

原告与被告因夫妻感情不和,经常发生矛盾,导致激烈争吵。原告于2013年3月6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但因被告称会改过,故法院以感情并未完全破裂为由,判决不准原告与被告离婚,该判决已于2013年5月8日生效。

判决后至今,原、被告仍是持续分居,双方也不可能再和好并一起生活,双方感情早已破裂且完全无和好之可能。原告因这段婚姻早已心力交瘁,痛不欲生,故向法院再次提起诉讼,请求判决:1、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子汪小某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承担抚养费,按每月人民币1000元的标准支付至小孩年满18周岁;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被告三十岁才结婚,成立一个家庭不容易,不想离婚,请求法院调解双方和好。

本案经人民法院审理后查明,2013年3月原告向本院起诉,以双方性格不合、感情已完全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于2013年4月16日作出民事判决,认为原告与被告感情没有完全破裂,只要双方相互沟通、包容,相互迁就、忍让,夫妻关系仍可重修于好,判决不准原告与被告离婚。

然而上述判决生效后,原告与被告的夫妻矛盾并没有缓和,两人未共同生活。2013年12月23日,原告再次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经原告与被告双方确认,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没有夫妻共同财产,也无夫妻共同债务。原告自述现在深圳打工,每月工资大概人民币3500元左右,被告自述在深圳打工,每月工资人民币4800元左右。

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经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不能积极缓和矛盾,改善夫妻关系,甚至夫妻长期分居,不在一起共同生活,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于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婚生小孩汪小某,从两岁开始就一直跟随被告父母生活,且其户口在被告处,从有利于小孩的生活和成长角度考虑,原、被告的婚生小孩汪小某宜由被告抚养。参考双方的收入情况,本院确定原告每月支付小孩抚养费人民币700元,直至其长大成人。

最终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婚生子汪小某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5日前支付汪小某抚养费人民币700元直至其满十八周岁。

【案例评析】

本案原告的诉请要求将婚生子判归其抚养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原因是婚生子在两岁后一直随被告的父母生活,且户口也随被告,而原告又不与子女长期在一起生活,如果改变其生活环境,对其健康成长不利。

本案涉及的是有关优先抚养权的法律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离婚时子女抚养权的司法解释规定,子女如果长期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生活,在离婚时,从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如果突然改变其生活环境,不利于其学习和身体的健康,且其户口一直落户在被告处,故本案被告一方有优先抚养权,法院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并结合司法解释的规定,判决抚养权归被告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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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郑毅
  • 执业律所:
    广东墨林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高级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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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403*********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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