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天蕲律师亲办案例
关于一起工伤事故赔偿的简要法律分析
来源:陈天蕲律师
发布时间:2011-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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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胡某工伤事故赔偿的简要法律分析

一、工作简述
本律师接受贵司相关工作指令后,即对贵司所提供的相关书面材料以及贵司工作人员的口头情况介绍进行分析,并就标题项下事宜所涉法律文件进行调研,最终形成本法律分析;本律师从贵司所取书面资料仅为以下两份且均为复印件。
1) xxxxxxxx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司法鉴定意见书(xx司鉴[2008]协鉴字第2-1065字)
2) 胡某提出的要求(传真)

二、声明与假设
1) 本律师出具本法律分析的事实依据仅以前述材料记载内容以及贵司工作人员的情况介绍为限,本律师不对超出前述内容之事项做任何陈述、判断或推论;
2) 本律师假设贵司提供的前述全部文件、资料及相关情况介绍均完整且真实有效,本律师基于该假设出具本法律分析;
3) 本律师仅根据本法律分析出具日之前业已发生或已经存在之事实出具本法律分析。

三、事实陈述
1) 胡某与贵司已于工伤事故发生日以前建立劳动关系(注:由于未       见贵司与胡某签订《劳动合同》的书面材料,故此无法确定双方建立劳动关系的准确时间。);
2) 2008年5月1日晚上6时30分左右,胡某在工作中从高处坠下,发生工伤;
3) 在工伤事故发生之后,随即送往医院进行救治(注:由于未见相关具体的书面材料,无法确认准确的救治医院以及准确的救治时间。);
4) 2008年9月5日,xxxxxx司法鉴定中心接受xxxxxxx法律服务所委托对胡某进行司法鉴定,最终的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胡某伤残等级属十级伤残;后期医疗费用7000元;治疗终结时间为伤后70日;护理期限为伤后20日;
5) 工伤事故人胡某的月工资为1600元;
6) 2008年9月14日下午4时,本律师通过电话询问贵司相关工作人员,确认贵司未给胡某缴纳相关的工伤保险。

四、简要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工伤事故赔偿的现行法律规定,结合本事宜的实际情况,简要分析如下:
1、 工伤保险赔付的科目。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武汉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及其相关具体法律规定,贵司所需承担的赔付科目为以下四项:
1) 工伤医疗待遇;
2) 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
3)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4)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由于贵司未为工伤事故人胡某购买工伤保险,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条 的具体规定,“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也即,以上科目的赔偿金额应由贵司承担,并且赔付的金额应当以《工伤保险条例》所规定的科目和标准来计算。

2、 上述赔付科目的具体支付金额
1) 工伤医疗待遇
该项科目结合本事宜的具体情况细分又包括以下两个子项:
a、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注:由于该项费用贵司已经承担,在此不过多赘述);
b、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贵司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放住院伙食补助费,并支付职工治疗期间的交通费与护理费(注:交通费的支付必须以实际发生为前提;护理费同样也必须实际发生,并且超过一人以上护理费用的承担必须以医嘱的明确载明为前提)。

2) 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 的具体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结合本事宜的具体情况,贵司就该科目所赔付的金额应当以工伤事故人胡某实际治疗期限(注:包括医嘱所载明的静养期限)为准来支付,并且最多不应超过12个月支付期限。

3)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 的具体规定,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十级伤残的赔付标准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结合本事宜的实际情况,贵司就该科目支付给工伤事故人的金额为9600元(1600元×6个月)。

4)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依据《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34条 的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十级伤残为8个月工资。”结合本事宜,只有在工伤事故人胡某提出辞职前提下或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贵司不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前提下,贵司届时才有义务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贵司就该项费用应当支出的金额为12800元(1600元×8个月)。

五、其他应当说明的问题。
1) xxxxxxxx司法鉴定中心并不具备工伤的伤残等级认定的资格。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及其相关法律的具体规定,对于工伤的伤残等级认定应当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来认定,而不应该由社会中介性质的司法鉴定中心来认定,其并不具备该种资格。

2) 假设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结果认为该工伤并不构成伤残,以上赔付的相应科目应当予以扣除。
如果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结果认为该工伤并不构成伤残,则以上赔付科目中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赔付将没有法律依据。

3) 贵司未为工伤事故人胡某缴纳工伤保险,仍然可以请求劳动保障部门对胡某的工伤进行工伤鉴定。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相关具体规定,用人单位未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并不妨碍用人单位在职工工伤事故发生后请求工伤事故和伤残等级的认定。

六、结语
通过上述简要分析,本律师认为xxxxxxx司法鉴定中心所做的伤残认定并不能在此次工伤中作为赔付的依据和标准。贵司应当向劳动保障部门请求工伤认定以及伤残等级认定,从而最终确定赔偿的科目和标准。

由于时间所限以及相关材料的缺失,此法律分析仅为本律师的初步解答,并不构成本律师的任何承诺与保证。

陈天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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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文中所涉主体名称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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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陈天蕲
  • 执业律所:
    上海中汇律师事务所武汉分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201*********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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