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倩倩律师亲办案例
离婚后财产纠纷
来源:徐倩倩律师
发布时间:2011-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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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黄某(女,原告)与李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0年1月协议离婚。三个月后,黄某发现两份李某为股东的出资证明书,李某反驳说他只是挂名股东,没有实际收益。律师接受黄某的委托后,首先从工商局调出了李某身为股东的工商档案,包括其出资的验资报告及出资凭证。在立案后,申请法院调查李某所在公司的股东名册记录、公司章程签名、股东会议记录以及利润分配的签名,在这些证据面前李某仍然坚持自己是挂名股东,受朋友委托行使股东权利。我方认为,涉案标的达120万元(李某名下的权益)之多,李某与其“朋友”之间竟然没有任何书面的代持协议或其他相关约定,明显不合常理。法院最终采纳了我方的代理意见,认为李某在离婚过程中隐匿夫妻共同财产,有过错,对上述财产可以少分。法院最后判决原、被告双方依法分割上述财产:原告黄某70万元,被告李某50万元,本案诉讼费由李某承担。李某未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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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徐倩倩
  • 执业律所:
    山东泽鲁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701*********5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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