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聚众斗殴案件,成功判处缓刑
作者:杨贝贝 更新时间 : 2018-07-08 浏览量:1407
李*放、顾*虎聚众斗殴一审刑事判决书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6)皖0311刑初211号
公诉机关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放,男,汉族,1984年9月19日出生于安徽省五河县,小学文化,务农,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6年2月24日被蚌埠市公安局淮上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6日被蚌埠市公安局淮上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5月26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当日由蚌埠市公安局淮上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蚌埠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顾*虎,绰号“雪虎”,男,汉族,1991年11月25日出生于安徽省五河县,初中文化,务工,住安徽省五河县。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6年2月28日被蚌埠市公安局淮上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3日被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蚌埠市公安局淮上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蚌埠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沈*春,绰号“大毛”,男,汉族,1983年2月26日出生于安徽省五河县,初中文化,务农,住安徽省五河县。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6年2月28日被蚌埠市公安局淮上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3日被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蚌埠市公安局淮上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蚌埠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曹*,乳名“伟伟”,男,汉族,1984年10月7日出生于安徽省五河县,初中文化,务工,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6年3月14日被蚌埠市公安局淮上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3日被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蚌埠市公安局淮上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蚌埠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范克忠,安徽百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沈*和,绰号“保和”,男,汉族,1983年10月10日出生于安徽省五河县,初中文化,务农,住安徽省五河县。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6年3月17日被蚌埠市公安局淮上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5月26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当日由蚌埠市公安局淮上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蚌埠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丁*,男,汉族,1979年8月12曰出生于安徽省五河县,初中文化,务农,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五河县。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6年3月17日被蚌埠市公安局淮上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绰号“伟大”,男,汉族,1993年2月10日出生于安徽省五河县,小学文化,个体运输户,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6年3月1日被蚌埠市公安局淮上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杨贝贝,安徽北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绰号“小磊”,男,汉族,1988年12月25日出生于安徽省五河县,初中文化,务工,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五河县。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6年1月27日被蚌埠市公安局淮上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5日被蚌埠市公安局淮上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马*龙,绰号“友好”,男,汉族,1983年2月10日出生于安徽省五河县,初中文化,务工,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6年2月1日被蚌埠市公安局淮上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马*宁,乳名“马毛毛”,男,汉族,1994年11月20日出生于安徽省五河县,初中文化,务农,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6年7月6日被蚌埠市公安局淮上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正,绰号“龙龙”,男,汉族,1988年2月20日出生于安徽省固镇县,初中文化,务工,住安徽省蚌埠市经济开发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6月17日被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现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6年7月26曰被蚌埠市公安局淮上分局监视居住。
辩护人史怀畅,安徽史怀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马*山,乳名“玉山”,男,汉族,1987年4月28日出生于安徽省五河县,中专文化,务工,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6年7月30日被蚌埠铁路公安处特警支队抓获并羁押于蚌埠铁路公安处看守所,同年8月1日被蚌埠市公安局淮上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蚌埠市公安局淮上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蚌埠市第二看守所。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检察院以淮检刑诉〔2016〕2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放、顾*虎、沈*春、曹*、沈*和、丁*、陈*、王*、马*龙、马*宁、王*正、马*山犯聚众斗殴罪,于2016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于2017年2月27日建议延期审理,同年3月27日建议恢复庭审。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姚丽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放、顾*虎、沈*春、沈*和、丁*、王*、马*龙、马*宁、马*山、被告人曹*及其辩护人范克忠、被告人陈*及其辩护人杨贝贝、被告人王*正及其辩护人史怀畅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26日,朱*水、朱*涛(均已判刑)等为争抢工程,用车封堵李某1、李*(均另案处理)运输石料的道路。李*得知此事后,与朱*水、朱*涛在电话中邀约斗殴。朱*水邀集梁*凯、姚*千、邓*涛(均已判刑)、被告人陈*、王*正等人,朱*克(已判刑)邀集被告人李*放、沈*和、丁*、顾*虎、沈*春等人,马*龙(已判刑)邀集被告人曹*、马*龙、马*宁、马*山等人,华*波(已判刑)邀集被告人王*等人。朱*克又让被告人李*放邀集其他人员。当晚,被告人李*放、顾*虎、沈*春、曹*、沈*和、丁*、陈*、王*、马*龙、马*宁、王*正、马*山等数十人陆续聚集在蚌埠市淮上区沫河口镇金芒果KTV门前。朱*余(已判刑)、朱*克等人为斗殴收集、购买铁锨、木棍、叉子、锨把、白手套等物品,并向参与斗殴人员分发。朱*水得知对方快到沫河口镇的消息后,指挥在场人员分乘汽车到沫河口镇沫河口村渡口大坝等待对方。朱*水又指挥被告人陈*等人调整车头,打开车灯照亮。20时许,李某1、李*一方开车到达沫河口大坝后,邓*涛(已判刑)持枪,梁*凯、姚*千、朱*义(均已判刑)等人持铁锨、木棍、叉子等凶器一起由大坝东侧向西侧冲向对方,邓*涛持枪朝天连开三枪恐吓对方,对方听到枪响四散逃跑。朱*义等人将对方所乘三辆车辆砸毁。被告人李*放电话邀集多人,因车辆发生故障,斗殴发生后赶到现场。被告人顾*虎等人从沫河口坝子回到金芒果KTV门口后,偶遇对方二人并追击,将对方一人逼迫跳入水沟。
2016年1月27日王*被抓获归案;2016年2月19日陈*被抓获归案;2016年2月28日顾*虎被抓获归案,并带领民警抓获沈*春;2016年3月14日曹*被抓获归案;2016年7月30日马*山被抓获归案。
2016年2月1日马*龙到公安机关投案;2016年2月24日李*放到公安机关投案;2016年3月17日沈*和到公安机关投案;2016年3月17日丁*到公安机关投案;2016年7月6日马*宁到公安机关投案;2016年7月26日王*正到公安机关投案。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归案情况说明、归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证人吴某、李某1、陆某、徐某、李某2、于某、肖某、王某等人的证言,同案犯朱*水、梁*凯、朱*涛、朱*克、朱*成、朱*帅、张*宁、朱*补、马*欢、朱*杰、邓*涛、朱*余、姚*千、朱*义、朱*银、马*乐、马*双、朱*龙、马*盼、马*巧、华*波、王*为、陈*玉的供述,被告人李*放、顾*虎、沈*春、曹*、沈*和、丁*、陈*、王*、马*龙、马*宁、王*正、马*山的供述,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图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放、顾*虎、沈*春、曹*、沈*和、丁*、陈*、王*、马*龙、马*宁、王*正、马*山积极参加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持枪支、铁锨、棍棒等凶器斗殴,斗殴中毁坏财物,上述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上述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减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放、顾*虎、沈*春、沈*和、丁*、王*、马*龙、马*宁、马*山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并认罪悔罪。
被告人曹*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并认罪悔罪。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曹*参与聚众斗殴的积极性不高,斗殴时坐在车上;2.被告人曹*如实供述自己及同案犯的犯罪事实;3.被告人曹*主观恶性小,当庭自愿认罪。综上,建议对被告人曹*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陈*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并认罪悔罪。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陈*系从犯;2.被告人陈*系初犯、偶犯;3.被告人陈*法律意识淡薄,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是犯罪。综上,请求给予其改过自新的机会。
被告人王*正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并认罪悔罪。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王*正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系自首;2.被告人王*正系从犯;3.认罪态度好,社会危害性小,建议减轻处罚,考虑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26日,朱*水、朱*涛(均已判刑)等为争抢工程,用车封堵李某1、李*(均另案处理)运输石料的道路,案发前已多次封堵道路。李*得知此事后,与朱*水、朱*涛在电话中邀约斗殴。朱*水邀集梁*凯、姚*千、邓*涛(均已判刑)、被告人陈*、王*正等人,朱*克(已判刑)邀集被告人李*放、沈*和、丁*、顾*虎、沈*春等人,马*龙(已判刑)邀集被告人曹*、马*龙、马*宁、马*山等人,华*波(已判刑)邀集被告人王*等人。朱*克又让被告人李*放邀集其他人员。当晚,被告人李*放、顾*虎、沈*春、曹*、沈*和、丁*、陈*、王*、马*龙、马*宁、王*正、马*山等数十人陆续聚集在蚌埠市淮上区沫河口镇金芒果KTV门前。朱*余(已判刑)、朱*克等人为斗殴收集、购买铁锨、木棍、叉子、锨把、白手套等物品,并向参与斗殴人员分发。朱*水得知对方快到沫河口镇的消息后,指挥在场人员分乘汽车到沫河口镇沫河口村渡口大坝等待对方。朱*水又指挥被告人陈*等人调整车头,打开车灯照亮。21时许,李某1、李*一方开车到达沫河口大坝后,邓*涛(已判刑)持枪,梁*凯、姚*千、朱*义(均已判刑)等人持铁锨、木棍、叉子等凶器一起由大坝东侧向西侧冲向对方,邓*涛持枪朝天连开三枪恐吓对方,对方听到枪响四散逃跑。朱*义等人将对方所乘车辆砸毁。被告人李*放电话邀集多人参与聚众斗殴,因车辆发生故障,其邀集的人员于斗殴发生后赶到金都大酒店门口,其因等待邀集的人员而未到达斗殴现场。被告人顾*虎等人从沫河口坝子回到金芒果KTV门口后,遇到对方人员并追击,将对方一人逼迫跳入水沟,并殴打该人员。
2016年1月27日王*被抓获归案;2016年2月19日陈*被抓获归案;2016年2月28日顾*虎被抓获归案,并带领民警抓获沈*春;2016年3月14日曹*被抓获归案;2016年7月30日马*山被抓获归案。
2016年2月1日马*龙到公安机关投案;2016年2月24日李*放到公安机关投案;2016年3月17日沈*和到公安机关投案;2016年3月17日丁*到公安机关投案;2016年7月6日马*宁到公安机关投案;2016年7月26日王*正到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李*放、顾*虎、沈*春、曹*、沈*和、丁*、陈*、王*、马*龙、马*宁、王*正、马*山的身份信息情况。
2.抓获经过、归案经过,证实被告人曹*于2016年3月14日被抓获归案;被告人沈*春于2016年2月28日被抓获归案;被告人顾*虎于2016年2月28日被抓获归案,并带领民警到沈*春家抓获沈*春;被告人陈*于2016年2月19日被抓获归案;被告人王*于2016年1月27日被抓获归案;被告人马*龙于2016年2月1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李*放于2016年2月24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沈*和于2016年3月17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丁*于2016年3月17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王*正于2016年7月26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马*宁于2016年7月6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3.归案情况说明、羁押证明,证实被告人马*山于2016年7月30日被蚌埠铁路公安处特警支队抓获归案,并送蚌埠铁路公安处看守所羁押,同年8月1日移交蚌埠市公安局淮上分局。
4.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实十二被告人的同案犯被判处刑罚的情况及被告人王*正曾因刑事犯罪被判处刑罚的情况。
5.同案犯朱*水的供述,证实2014年10月26日晚上,朱*涛、朱*克约其吃饭谈工程的事,其开着车带着朱*龙去的,饭后其带着梁*凯、姚*千、朱*龙到沫河口大坝下面把运输石料的道路堵住,并让朱*涛开车把另外一条路也堵住。晚上7点左右到了金芒果KTV,对方得知路被堵给朱*涛打电话说要带人过来,其和朱*克就下车打电话喊人,其给王*为打电话让王喊人来架势,梁*凯和姚*千开车去拿东西,没多久把邓*滔接来了,才知道他们是从邓*滔那拿的枪。接着王*为、朱*银、朱*杰等人到了,他们来的时候都没带东西,其就让朱方正和朱*龙一起骑车到其家拉了一车的钢管、铁锨、叉子。这时候KTV门口聚集了四五十人,有八九辆车,其哥朱*余就给很多人发白手套,其就说:“到坝子上集合”,于是大家各自上车往坝子上去。车一字排停放在沫河口大坝距离蓝牌子两百米左右的地方,其开车下坝子看情况时,看到有十辆左右的车子往坝子上去了,其打电话给梁*凯说对方人到了,让他们见机行事。接着其开车往坝子上去,还没到坝子就听到三声枪响,有警车拉警报,其开车到坝子上面已经没人了,有二三辆车被砸损了,其看警察也到了就开车走了。案发后,其通过“小二”联系了邓*滔,带着邓*滔的枪到公安机关投案。
6.同案犯梁*凯的供述,证实2014年10月下旬的一天其在姚*千家吃饭,朱*水给其打电话说跟人操话了,让其和姚*千下楼,朱*水开车来接二人到金芒果KTV,当时门口有20多人,朱*涛跟朱*水说对方的人马上来了,朱*水让其开车去接了朱*义、陈*、朱昌雨,接着其和姚*千去接邓*滔,路上其跟邓*滔说:“四爷在街上跟人操话了,让你把枪也拿着”,邓*滔带着枪和其一起到KTV门口,等了两个小时左右,朱*涛接电话后说:“对方人来了,我们到淮河坝子上去”,临走时,朱*余给大家发白手套。十几辆车陆续开到了沫河口坝子东边200米左右的料场附近等,五六十人都下车拿东西,有刀、棍子、叉子、铁锨、带钢管的长刀,其当时拿的邓*滔的枪,邓*滔拿的王*为带来的枪,过了一会对方人来了,邓*滔朝天开了三枪,这边的人往对方冲,对方的人就往坝子底下跑,朱*义、王*为等人拿着刀、铁锨、叉子等工具砸了一辆越野车。
7.同案犯朱*涛的供述,证实其和朱*克要干蚌埠到五河修路拉料子的运输生意,和对方没有谈好,朱*水也要干,2014年10月26日晚上,朱*水把对方运输石料的道路堵了,其和李*放、朱*克也一起到河边渡口那里堵车,李*给其打电话要从五河带人过来,意思为此事准备到沫河口打架,朱*克、朱*水和他哥“大雨”邀集了人,其打电话和对方约谈的,是朱*水让其打的,其在KTV门口看见朱*龙骑着电动三轮车拉来铁叉、钢管、铁锨等工具,朱*水让每人领一件东西,朱*克发的手套,其当时拿了一个钢管,之后就坐车到大坝,其坐的朱*杰的车,车上还有小磊、朱*银,车上放了两根棍、两把铁锨,20分钟左右,五河那边的人就过来了,大约十几辆车,这时就听见大坝上有人乱叫,有人打了三枪,开枪之后其这方的人就往对方冲,五河人听到枪响就跑了,其这方的人就砸了对方的车。
8.同案犯朱*克的供述,证实因为争抢工程,朱*水开车把对方运输石料的道路堵了,五河的人打电话给朱*涛要带人过来,朱*水让其到金芒果KTV门口后对其说五河那边要来人干架,让其喊点人,其喊了马*龙、刘某、丁*、李*放,并让他们喊点人过来,朱*水、朱*余也在喊人,朱*水让朱*龙找来了很多锨把子、钢管、叉子,过了会马*龙带了十几人来、丁*带了四人。因怕打到自己人,其就去KTV旁边的小店赊账买了白手套,马*龙、朱*余、朱*水分发的手套。接着有人说对方人到了,大家就拿家伙开车往坝子上去,这时还有十几个人没有东西,朱*余就开车带其和朱*补到一家五金店买了十根锨把子,朱*余付的钱。开车快到坝子时,有人放了三枪,五河人跑散了,其和车上几人下车各自从后备箱拿了锨把子,其和朱*余、朱*补往坝子下面追,朱*成和“大帅”也拿了锨把子追,追到坝子下面看见派出所的车就回去了。
9.同案犯朱*成的供述,证实2014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朱*余喊其去帮忙打架,其开车带着朱*帅,朱*余开车带着朱*克等人一起往沫河口大坝上去,中途朱*余下车买锨把子,其车刚上沫河口大坝就听到三声枪响,其这边人喊冲、打啊,其和朱*余把车停在沫河口大坝大闸门旁边,其从朱*余车里拿了一根锨把子,五河人开始跑散了,朱*克、朱*余、还有另一人拿着锨把子追五河来的人,朱*帅拿着锨把子在后面喊:“打啊、冲啊”,其拿着锨把子在后面架势,没有追,看五河人跑得差不多了,其就和朱*帅开车回金芒果KTV了。
10.同案犯朱*帅的供述,证实2014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朱*余给其打电话帮忙打架,其坐朱*成的车跟朱*余往沫河口大坝去,途中朱*余、朱*克去买锨把子,其换乘朱*余的车,快到坝子时听到三声枪响,下车后朱*克、朱*余、还有个不认识的人就拿着锨把子追五河人,其按着锨把子在后面使劲喊:“跑啊、冲啊啊、打啊、杀啊”,帮他们架势,喊了几声看人都跑没了,其就坐朱*成车走了。
11.同案犯张*宁的供述,证实2014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马放营村的“二子”喊其去帮金芒果KTV的老板架势,其开面包车载着几个人到了金芒果KTV门口,门口有人发白手套、锨把子,后来其又开车到坝子上,对方到了后这边有人喊冲,其也往前冲,冲了几米听到枪声其就回头开车跑了。
12.同案犯朱*补的供述,证实2014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朱*克喊其帮忙打架,KTV门口朱*克拿来白手套让其给周围参与打架的人发,其还帮忙发了几根木棍,其自己也拿了一根木棍,其和朱*克、还有一个不认识的人坐“大雨”的车往大坝去,途中在一家店买了一捆锨把子,“大雨”把车停放在西面拦河闸位置,几人下车后听见枪声,其和“大雨”、朱*克、另一个不认识的人就拿着木棍从西往东冲,五河人听到枪响就跑散了,其拿着木棍冲到五河那放停车的位置,看见这边有人往大坝下面跑其也跟着跑,跑的过程中其把木棍扔了,之后其就跑回了金芒果KTV门口。
13.同案犯马*欢的供述,证实2014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马*盼给其打电话说马*龙喊去KTV唱歌,到了金芒果KTV门口其看到已经聚集了二三十人,知道不是来唱歌的,估计要干架了,过了会有人来发棍子跟白手套,其拿了一根木棍,其跟马*乐、马明明坐一个车上了大坝,之后马明明把车开到坝子下一个沙堆处,其和马*乐、马明明拿着棍子往坝子上去,不一会听见枪声,就赶紧往回跑。
14.同案犯朱*杰的供述,证实2014年10月份的一天傍晚,其有四辆车从码头出货,但是路被朱*水的车堵住了,其就到金芒果KTV找朱*水,路上遇到朱*银就和朱*银一起到了KTV门口,门口聚集了二十多人,朱*水说五河那边来人干架了,还带枪了,其就说你干就干,其就和其他人聊天。8点多朱*余开始发白手套、锨把子,朱*银、朱*涛拿了白手套,朱*余放了两根锨把子在其车后备箱,过了一会朱*水他们上坝子,其开着车带着朱*银、朱*涛、王怀健女婿也往沫河口大坝去,朱*涛先把他堵其路的车开出来,然后其和朱*涛把车开到坝子下面,在坝子下面停了十多分钟,坝子上面就开始喊“打啊”,其车里的四个人都出来了,朱*银和朱*涛从车里拿了锨把子下车,四人在坝子下面站着,没敢往上去,接着听见枪声,这边人往对方冲,这时其听到警车声音,坝子上面的人纷纷跑了,其就开车带着朱*涛、朱*银走了。
15.同案犯邓*滔的供述,证实2014年10月份的一天,梁*凯给其打电话说朱*水跟人吵话要打架,找其要枪,其说自己也要去,梁*凯就来接其,其背着枪带了一把刀出门,在大坝上其朝天开了三枪,对方人来后梁*凯带着其带去的刀往前冲的,对方听见枪响就跑没了。当晚,姚*千、王*为都是拿的刀。案发后,其把枪放在曹吴家的厨房里,后来朱*水联系其要交枪投案,其通过洪涛把枪给了朱*水。出事后朱*水陆续给其打了不到两万块钱。
16.同案犯朱*余的供述,证实2014年10月26日晚上,其和朱*克玩时听说其弟弟朱*水要和五河人干架,其就和朱*克一起到了金芒果KTV门口,其喊了朱*成、朱雨、朱*帅和其他几个人。朱*涛提议买白手套防止打错人,朱*水让朱*克去买了白手套,其发的手套,因工具不够,其和朱*克到一家店里买了一捆锨把,其付的钱。车开到距离五河人四五十米的地方几人拿锨把下车,听到三声枪响,五河那方的人开始往大坝背面跑,沫河口这边的人就在后面追,其和朱*克、还有一个不认识的人就拿锨把去追,追到大坝下面看见有警察来就调头开车回金芒果店了。
17.同案犯姚*千的供述,证实2014年10月的一天晚上,梁*凯在其家吃饭,梁接了个电话跟其说:“小四(即朱*水)跟我说涛涛在河坝那因为拉石子的事跟人操话了,我们过去看看”,朱*水开车来接的二人,车上还有朱*龙,几人到了金芒果KTV门口。朱*水让梁*凯找邓*滔拿枪,其就和梁*凯去接了邓*滔。在KTV门口,站了四五十人,有人发手套、木棍。其和梁*凯、朱*龙坐朱*水的车到沫河口大坝,到了大坝其找人拿了一把刀,朱*义、朱*银拿的叉子、大雨拿的木棍、梁*凯拿的刀、朱*克拿的砍刀,还有一些人拿的木棍和叉子。过了十来分钟,五河那面来了十来辆车,这边的人就往对方跑,其这边有人放枪,对方的人就跑散了。其看见有警车来就下大坝回家了。
18.同案犯朱*义的供述,证实2014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其受朱*水邀约参与聚众斗殴,往对方冲的过程中其拿了一根长约两米,小碗口粗的树棍,其听到三声枪响,其冲到距离沫河口大坝牌子东边一百多米的时候看见停了一辆大众途观车、一辆奔驰越野车,奔驰车前挡风玻璃被人砸裂了,其拿树棍砸了大众途观车前挡风玻璃。
19.同案犯朱*银的供述,证实2014年10月份的一天,朱*杰给其打电话说他在河底码头干活的路被朱*水堵上了,还说朱*水和人干架了,要其和他一起去看看。没多久,朱*杰开车来接其,车上还有朱*涛,在车上议论了朱*涛和五河人谈生意没谈好,朱*水和五河人操话的事。到了金芒果KTV门口,其看到马*双的车路过,其就跟马*双说朱*水跟五河人打架了,让他一起去,马*双同意了。在金芒果KTV门口其拿了一根锨把子上了马*双的车往坝子上去,车里还有马*乐。其坐的车停在淮河坝子南口下面的采沙池旁边,过了十来分钟听见坝子上的人喊:“打架了,冲啊”,当时其和马*双、马*乐、“小磊”、朱*涛、朱*杰、还有两个不认识都拿着锨把子在坝子下面站着,接着传来三声枪响,坝子上的人就往西冲去了,其感觉事情有点大没敢往坝子上去,过了两三分钟有人喊派出所车来了,其就跟朱*杰开车回去了。
20.同案犯马*乐的供述,证实2014年10月26日晚上,马*龙因朱*克跟人吵话邀约其参与打架,在KTV门口马*龙给其发了木棍,朱*补给其发了白手套,其和马*欢上的马明明的车到沫河口大坝下面,大坝下面“涛涛”、朱*杰、“大银”手里拿着木棍已经站在大坝下面了。“涛涛”喊三人上大坝,走到一半听见放枪的声音,几人就从大坝往下跑。
21.同案犯马*双的供述,证实2014年10月的一天晚上,其开车路过金芒果KTV遇见朱*银、朱*杰,朱*银说“小四”跟五河来的人准备干架,喊其一起去看看,帮忙架势,其同意。马*乐、“喜欢”拿着锨把子、白手套坐其车到了大坝下面,下车后马*乐、“喜欢”拿着锨把子站在车跟前,其也站在车旁边,朱*涛、朱*银拿着棍带着白手套站在朱*杰车旁边。没多久听见大坝上乱哄哄的,接着听到三声枪响,其就上车跑了。
22.同案犯朱*龙的供述,证实2014年10月的一天,朱*水开车把沫河口大坝下面运输石料道路堵了,期间其因腿脚不方便在大坝下面帮朱*水看车堵路。在金芒果KTV门口朱*水安排其和朱方正收集工具,其和朱方正骑三轮车回家找了锨把、叉子。之后其骑着三轮车到了大坝,过了几分钟听到三声枪响,这边人往西冲,其也骑着三轮车往西边冲,追了一截有人说派出所人来了,其就骑车跑了。
23.同案犯马*盼的供述,证实2014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其受马*龙邀约帮金芒果KTV老板架势、打架,KTV门口有人给其发了锨把子、白手套,其坐一辆商务车到的沫河口大坝,到了大坝有人说:“下车”,其因听到枪响就又回到车里了,听说警察来了其和几个人开车跑了。
24.同案犯马*巧的供述,证实2014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其受马*乐邀约帮马*龙架势、打架,KTV门口朱*补给其发了白手套和锨把子,其和马*盼、“友好”、马二旭坐商务车上的大坝,对方人到后有人喊冲,接着听到枪声,其就拿着锨把子和其他人往前冲,跑了一会其有点害怕就回商务车了。
25.同案犯华*波的供述,证实2014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朱*余跟人打架了,其跟朱*余关系不错就去帮忙。其坐朱*成的车跟朱*余的车往坝子上去,还没到坝子就听到枪响,两车停在大坝大闸门南北角,其和朱*余、朱*帅、朱*成等人下车后各自拿了一根锨把子,坝子上的人开始往西冲,对方人纷纷往坝子下面跑,朱*帅在那喊:“打啊、杀啊”,其站在坝子上没敢冲,朱*帅喊了几声听见警车声音其就调头跑了。
26.同案犯王*为的供述,证实2014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朱*水和别人操话,喊其去帮他架势、打架,其开着带着“武玉”、姚*千、朱*义上的大坝,对方人来后邓*滔拿枪冲在第一个,后面是其和梁*凯、姚*千、朱*义、“武玉”,还有几个不认识的,邓开了三枪,天黑看不清,冲了三十米左右,其调头回去开车灯,车头刚调过来就看见警灯亮了,其就调车头带着“武玉”,还有不认识的一个人跑了。
27.同案犯陈*玉的供述,证实2014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朱*水跟人吵话,喊其和王*为一起去,帮忙架势、打架,其和王*为、姚*千、朱昌雨还有一个不认识的人坐一个车上的坝子,对方来了后,其跟在邓*滔、姚*千、梁*凯他们几个后面往前冲,手里没有拿东西。邓*滔拿的枪,姚*千、梁*凯拿的刀,邓*滔朝天开了三枪后对方就调头跑掉了。
28.证人刘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0月26日晚上8点多,朱*克给其打电话说他和人操话了,让其叫点人去架势,其不想去,推掉了。
29.证人肖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0月26日晚上,其受马*龙邀集参与沫河口大坝打架,马静来共邀集了十几个人去给朱*克架势,大家先到的沫河口金芒果KTV门口集合,KTV门口其还看到了朱*银、马*双、“小四”等人,有人给发木棍、手套,接着有人喊上坝子,聚集的几十人就分别上车往大坝去,大约有十来辆车,去的人有拿木棍、铁锨、刀等工具,到了大坝过了一会对方的人开车过来了,其这方就有人喊冲,在冲的过程中其这方有人连开了三枪,对方就被吓散了。马*龙就开车准备开车回去,回去时看到不远处有辆越野车,其就让马*龙开到越野车旁边,其打开窗户用发的木棍将越野车前车玻璃被砸烂了,接着就开车回横岭了。
30.证人吴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李某1说沫河口大坝有人堵车,堵住运输的码头了,准备找人协调,其和李某1、徐某等几个人就开车到沫河口大坝,看到前面停了很多辆车,还有很多人站在车子下面,其听到枪响,就弃车往沫河口街上跑。跑的时候,其起看到对面几十口子人拿着东西往其一方冲,等报过警后,其又上坝子把车开了下来。
31.证人李某1的证言,证实巢湖路桥公司把运输石子、石粉这一块交给其负责,朱*涛多次找其谈,要求其把这一块交给他做,其不同意,2014年10月23、24日连续两天晚上,朱*涛带人堵运输石料的车。10月26日下午,朱*涛又找其谈,没谈好。晚上,其运石料的车子被堵,其打电话给徐某让徐找人来帮忙说事,其先带了几个人开车到沫河口坝子上,看到有20辆左右的车停在坝子上,有五六十口子人带着刀、棍站在车旁边。过了十多分钟,徐某带了四辆车、五六个人过来,其一方就下车往对方那边走,还没走到跟前,对方就放枪了,而且对面的人拿着家伙往其一方冲,看到这个情形,其一方就赶紧往坝子下面跑,其躲到坝子下面一个厕所报警,派出所人到后其出来看,其一方有三辆车被砸坏了。
32.证人陆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0月26日晚上7点左右,其给徐某打电话得知徐因亲戚在沫河口干工程路被别人堵了,徐在沫河口大坝处理事情,其也开车往沫河口大坝上去,快到沫河口大坝时,其看到徐某的车带着两辆车往大坝上开,其就跟在后面,到了大坝停车后,其下车听到对面放了两声枪,离其一方100多米的地方停了几辆车,车旁边站了很三四十人,枪响后,对面人喊:“给我打”,对方的人就持棍、叉子等东西冲过来,其就吓得往坝子下面跑,跑的时候听到对方在喊:“不要跑,给我打”。
33.证人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0月26日晚上8点多,李某1给其打电话说他在沫河口干工地和别人有点矛盾,让其过去看看,其接过电话后就给朱二勇打电话,朱二勇让其先去看看是哪些人,其开着奔驰C300到了沫河口坝头上,看到坝子上停了十辆左右的车子,其下车听到两声枪响,对面冲过来五六十人,手里拿着叉子、锨、棍棒,看到这个情形,其和李某1他们就掉头跑了,其这边有七个人左右,其开的奔驰车前挡风玻璃被砸碎了,李某1的途观车前挡风玻璃也被砸碎了,还有一辆车也被砸坏了。
34.证人李某2的证言,证实2014年10月26日晚上其开车从五河往蚌埠去,9点左右给徐某打电话,徐讲他亲戚在沫河口干料子生意和别人发生矛盾,徐在找人处理这个事,结果车被砸了,其问了地点开车往沫河口码头走,10点左右到了淮河大坝北侧,路边站着五六个男子,其问路边的人码头怎么走,得知其是五河的,这几个人就上来砸其车。
35.证人于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0月26日晚上8、9点的时候,朱*克到其在沫河口凯的超市买了两捆白手套,共24副,手套钱还没付。
36.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0月底的一天晚上8、9点,朱直柏的儿子和另一个人在其经营的五金店买了几根锨把子,是朱直柏的儿子进来抱锨把子和付钱的。
37.被告人李*放的供述,证实案发当天下午,涛涛(姓朱)给其打电话,让其和他一起去五河谈判工程,其就跟着去了,到了五河一个修理厂他和人没有谈成功,就回到沫河口了,其就回到家了。之后朱*克给其打电话让其去吃饭,后来涛涛开车接的其,三人就去曹吴农家乐吃饭。吃饭时其听到涛涛接了几个电话,说谈判没有成功大不了打架。饭后,涛涛开车带着其和朱*克先回了金芒果KTV,后又到了大坝下,其看到朱*水的宝马车堵住了工程运输车的路,后来涛涛也把车堵了上去。之后,有人开车把其和朱*克送回了金芒果KTV,下车后其和几个认识的人聊了一会,这时金芒果门口已经有二十人了,朱*水和朱*克说要打架了,让其喊些人,其就答应了,并回家换鞋。涛涛开车送其回家的,在路上,其给蚌埠的一个绰号为“小新”的朋友打了电话,让他喊一二十个人过来干架。其到家换过鞋后又拿了5根钢管房车里,朱*克让其拿的,到金芒果之后就把钢管拿出来放到地上,随后就被人捡走了。当时金芒果门口有很多人,大部分都领了白手套和木棍,没过多久这边的人就上车去坝子了。因为其要等蚌埠来的“小新”和他喊来的人,就没有去。他们开车走没有几分钟,其就看到五河那边的车也开去了坝子,大概十来辆车。之后朱雨开车到金芒果,其就上了车,并让他把车停在金都大酒店门口等其喊来的人,然后有人打电话说坝子上架已经打完了。这时其喊来的人也到了,两辆出租车一前一后到的,共有八个人,朱雨把车开到了永泰银行门口,其和“小新”聊了几句,他说还有人没有到,有辆车半路上胞胎了,所以没有到沫河口。朱*克给“小新”1000块钱,说是加油钱,“小新”接过钱没有多久就带着他喊来的人走了。之后,派出所民警去了金芒果,其就和朱*克等人去农业银行门口吃宵夜去了,吃完宵夜就回家了。
38.被告人顾*虎的供述,证实2014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其接到丁*或者沈*和电话,让其到十里城村的一个十字路口找他们,其到时丁*、沈*和和“大毛”都在车上,其就直接上车,丁*开车带着其四人到了沫河口金芒果KTV门口,到的时候人还不是很多,其就去唱了一会歌。后在金芒果KTV门口站了一会,有人喊上车去坝子,丁*就开车带着其、沈*和去了坝子。到了坝子上,其这边都下车了,其数了一下有十辆车,一辆伊兰特轿车后备箱放的都是木棍,车旁摆放的叉子等器械。其和丁*各自拿了一根木棍,沈*和拿了一个两米多长的武器,前面是磨尖的螺纹钢、后面是木棍。过来十来分钟对面人来了,开了七八辆车,人下来之后都拿着器械对着其这边骂。过了一分钟,其这边有人放枪了,接着就冲了过去,对面的人就跑了,其这边开始追的时候,其就钻进了一辆车直接开到了金芒果门口。到了金芒果之后,“小克”也在那里,其就先去包厢了,其给丁*打电话,他说等会到,其就到大厅等他。过来一会,其看到来了两辆蚌埠牌照的出租车,里面下来十来个人,其看到有人走过去给钱,拿到钱出租车就走了。接着有四个男的从打架现场走了过来,这边的人说肯定是五河的就去追,其也去追,跑掉了三个,有一个人被其追的时候掉进了沟里,其也掉下去了。其上来后,那个人也上来了,其就对那人踹了一脚,然后“小克”就说别打了,就把那人放走了。
39.被告人沈*春的供述,证实2014年10月26日夜里,其和沈*和、丁*、顾*虎一起从临北回族乡十里城村一起到的金芒果KTV门口,在那等了四十分钟,其看见姚*千抱着刀过来,其就问丁*和沈*和:“这抱着刀,回头要是干起来怎么弄?”他们说:“没有事的,可能干不起来呢。”其是坐丁*车到坝子上的,后来在坝头打的架,其乘机跑了,在齐齐台球室等丁*开车接的,丁*后来开车带其四人一起回去的。其在坝子上看到电动三轮车上都是木棍、叉子等武器,其就拿了一个木棍,和其他人一起向对方冲,其这边的人有人开了枪,对方的人局开始跑了,其这边的人就去追。其听到警车的报警响,就躲到了闸门东边,后来就去了齐齐台球室。
40.被告人曹*的供述,证实当晚其在家,马*龙给其打电话让其到沫河口街上去玩,其就说有事不去,他打了四遍电话让其去说有事找其,等会来接其。过了一会,其出门看到家门口的村路上马*龙开着一辆黑色本田轿车在等其,其上车就问他什么事,他就说“小克”有点事让其去架势,就是帮忙打架。车上还有马*山,马*龙就开车去沫河口,上了大路,其看到有辆商务车在等,两辆车就一起去了沫河口街上,到大拐弯时,“振礼”也上了车,到了金芒果KTV门口,大家都下车了,其看到商务车上下来的有马*宁、马*龙、马*乐。当时门口有二三十人,过了两分钟,其又上了本田车,没过大时,朱*补就开始发木棍,马*乐发白手套,其这边只有“振礼”领到了木棍,其没有拿木棍,只领了白手套。过了一会,马*龙开着车带其三人去了坝子,车停在坝子东口,车头朝东的,其几人就下车了,他们在下面聊天,其就又上了车坐在副驾驶。又过了一会,看到坝子下面有车灯,来了七八辆车,其这边的人就喊,把车头调过来,他们几个就上车了,马*龙就把车头调成朝西,大灯也开了。其这边就有人喊“冲啊”之类的口号,马*龙就开车慢慢的跟在后面,没开多远就听到了三声枪响,对面的人都吓跑了。马*龙看对面的人跑了就掉头向东开,路过一辆越野车时,“振礼”把车窗放下来,身体伸出一半用木棍砸碎了车的挡风玻璃。之后,马*龙开车从东边下了坝子,到了告诉路口旁的加油站,过一会,马明明开车也到了,当时车上还坐着马*乐、马*宁、马*欢。两车人就下来上厕所,马*龙说要送“振礼”,其和马*山就上了马明明的车,马明明就开车送其几人到了马放营村。
41.被告人沈*和的供述,证实当天其和顾*虎在村里小店打麻将,其手机没有点了,丁*说朱*克打电话找其,其用丁*的手机给朱*克回了一个电话,朱*克让其和丁*到金芒果KTV门口给他架势。其又打电话给沈*春,然后丁*开车带着其和顾*虎去金芒果KTV,车开到于家村淮河大坝又把沈*春带着,就去了沫河口。其到金芒果KTV门口时,门口已经聚集了二三十人,朱*克就到其旁边,其就问他什么事,他就说因为挣工程和五河人约好的打架。金芒果KTV停着一辆拖拉机,上面放着木棍、铁锨等,之后又来了一辆面包车,有人从面包车上拿下了好多工具,有人发白手套。其从拖拉机上拿了个木锨就上了丁*的车,丁*拿了一根木棍,丁*开车带着其、沈*春、顾*虎跟着其他车就上了坝子,到了坝子,对方的人还没有来,沈*春和顾*虎就下车了,跑到了人群中。后来对方大灯照过来,其这边的人就往那边去了,然后其听到了枪响,就和丁*往回跑,丁*开车带着其顺着坝子快到其村的时候,其打电话给朱*克问沈*春和顾*虎的情况,让他们在奇奇台球室等其,然后就接他们回家了。
42.被告人丁*的供述,证实当天沈*和在十里城玩麻将,其和顾*虎在旁边看,朱*克给沈*和打电话没有打通,就打了其的电话找他,朱*克就对沈*和说他和别人操话了,让其几人去架势,就是帮忙打架的意思。沈*和就给“大毛”打了电话让“大毛”帮忙来架势,然后其就开车带着顾*虎、沈*和往沫河口街上去,路过“大毛”家时,“大毛”也上车了。到了金芒果KTV之后,看到门口有很多人,地上放着很多木棍、铁锨。沈*和就问朱*克怎么回事,朱*克就说和五河的人争抢工地,等会可能要干架,接着有人给其几人发了白手套和木棍,其四人都拿了木棍。接着有人喊五河人来了,让其上车去坝子,其就开车带着顾*虎、沈*和去了坝子。其开车到了坝子上后,都下车了,其和沈*和站在车旁边,顾*虎去了人多的地方。后就看到坝子下有车灯,开上来几辆车,其这边的人就冲了过去,其和沈*和也往前走,走的慢。接着就听到了枪响,其感觉事情严重了就对沈*和说赶紧走,其就开车带着沈*和从坝子上往东走,往十里城方向开。沈*和打电话给朱*克问顾*虎和“大毛”在哪里,朱*克说顾*虎和他在一起,没看到“大毛”。沈*和就又给“大毛”打了电话,“大毛”说在奇奇台球室,其就开车回到坝子下,当时坝子上有警车,不敢开车到坝子上,就从小路回到了沫河口,去了奇奇台球室接到了“大毛”,沈*和又联系朱*克,让他通知顾*虎到台球室,等了一会,顾*虎到了台球室,其四人就一起开车回家了。
43.被告人陈*的供述,证实2014年10月份其参加了朱*水跟人打架的事,那天起和朱雨一起吃的晚饭,吃完饭就各自开车去沫河口天龙池洗澡,在半路上,朱*成上了朱雨的车,到了天龙池门口时,朱小四(大名朱*水)开车带着姚*千、梁*凯来找其和朱雨借车,其三人进天龙池洗澡时大雨(大名朱*余)给朱*成打电话说小四跟人打架了,让朱*成过去,其三人就从天龙池出来了,朱*成打了个电话,一会朱昌雨就开着其的车到了天龙池门口,其三人就上车了,朱昌雨就开车到了金芒果KTV门口。当时门口有朱方正、龙龙,龙龙开着红色福特车来的,到了金芒果KTV之后就跟小四、王*为、五玉(大名陈*玉)打招呼,称呼小四“四老板”。其下车看到方正骑三轮车带着强龙要走,其问他干什么去,他说去拉工具。这时朱昌雨要走,就把其车钥匙给了其。之后其就回到车上用手机微信和网友聊天,并约了一会在龙庙坝子见面,其就开车去了,到了坝子聊了几句就回到了金芒果KTV。门口的人已经走了,其看到有车队往坝子上开,就开车跟着去,在农行门口路上看到了丁*、保和、顾*虎坐着丁*的车往坝子上去。到了坝子,小四让其把车头调好,车头往西,之后其这边的人就开始下车发器械,这时五河的人也到了坝子。当时其在车里没有下车,就听到有人喊“冲啊”的口号,这边的人就往对面的人冲,接着听到了三声枪响。其看到邓*滔一手拿刀,一手持枪。枪响之后,五河的人就往坝子下面跑,其看到朱*义等人在砸一辆大众途观车。之后派出所的人来了,其就开车下了坝子,准备回金芒果,在金都大酒店门口碰到了朱雨、朱世迁和李*放,他们在等李*放从蚌埠喊来的人,蚌埠的一出租车人到了后说有辆出租车在淝河桥东侧位置爆胎了,李*放就让其去接下人。其开车去把那一出租车人接回来,放到了金都大酒店门口,其就开车回到了金芒果。
44.被告人王*的供述,证实2014年10月26日夜其参加了沫河口大坝聚众斗殴的事情,当天晚上其接到华*波的电话,说这边打架了让其过去玩玩,其说不去,就一个人往街上走准备买吃的,经过其家店门口时,看到华*波骑着电动三轮车,就和他一起去了金芒果KTV,快到时,看到那里聚集了很多人,其就劝他不要去了,他不听。其二人就到了金芒果KTV门口,接着其骑着三轮车往南去了,在那里玩手机等他,过来一会华*波就把三轮车骑走了,其就站在路边看热闹。其看涛涛坐的车停在其旁边,其就跟着上车了。当时打架现场喊打喊杀的,又有放枪的,其害怕,就没直接回家,跟着车就跑了,后来回家了,其没有持械。
45.被告人马*龙的供述,证实当天晚上其在家,马*龙到其家喊其,让其一起到金芒果玩,其就坐车去了。到了金芒果门口看到已经有二十几个人在那了,还有好多车。其看到现场有马*龙、曹*、马二旭、马*宁、马*乐、马*山,看到那么多人,其就意识到马*龙喊其来时打架的,其就在金芒果等着,这时就看到一个人抱了好多木棍在那发,有一人在发白手套,其也领了木棍和白手套。过了十几分钟,门口的人都上车了,其也上车了,其看到的曹*等人都领了木棍和白手套。其坐的是一辆东风商务车,张*宁开的,马二旭也在车上,其他人没有看清。车子开到坝子上停着,车里的人都陆续拿着棍子之类的器械下车了,其和张*宁没有下车。其看到一个人拿着枪,有人说对方的人来了,这边的人就往那边冲,那个拿枪的人朝天开了三枪,对方的人都下车跑了。其听到有人说警察来了,其就对张*宁说赶紧走,于是就开车下坝子,回家了。曹*、马*宁、马*山都是马*龙喊去的。
46.被告人马*宁的供述,证实2014年10月底的一天夜里,当天晚上八点左右,其已经在家睡觉了,马*龙打电话给其,邀其去玩,其就起床走到大门口,看见马*乐从东边走过来,就问他干什么,他就说马*龙让他去玩,其就说一起去。其二人走到村西边大路上,看到了马二旭,后马*龙打电话说有辆面包车接,一会就车就来了,其三人就上车了。当时开车的是个胖子,车上还有马*欢、马*盼、马*巧,车就往南开,走到友好电焊的门口,马*龙开车在等其,他车上还有马*山和曹*,一会友好也过来了,上了面包车。车子就一直开到了金芒果门口,当时聚集了很多人,一会有人发木棍、白手套,其领了,马*龙就让其上车,其就知道要去干架了。其就上了之前的车,马*龙开车带着马*山、曹*、振礼,就都往坝子上开,到了坝子大家都下车了。五河的人过来后,其这边的人就往对面冲,其看到马二旭冲在其前面,接着就听到了枪响,五河的人就跑了,其这边的人有追的也有往回跑的,其就跑回到了车上,胖子就开车往东跑,后又被马*龙喊回来了,他还在现场,带其几人在打架现场转了一圈,他车里的人还砸了一辆车的玻璃。其坐的面包车跑到了一个村里,后来马*龙也开车过来了,接其到高速路下面的加油站,其看见了振礼,马*龙就开车送振礼回去,其就坐马明明的车回家了。
47.被告人王*正的供述,证实2014年10月26日晚,其参与了沫河口打架的事,当时朱小四打电话让其到沫河口去有事,但没有说什么事,其到了后朱小四说和别人操话了,让其帮忙打架。当时给其一起去的还有小亮,但他坐在车上一直没有下车,平时他都是跟在其后面的,是其的小老弟。到了坝子后,对面的人也到了,这边的人就往对面冲,其听到了枪响,知道事大了,就开车往东走,让后就回家了。
48.被告人马*山的供述,证实当天晚上,其在家吃饭晚饭,马*龙打电话让其去沫河口街上玩,其就同意了,马*龙就开车在路边等其,曹*也在车上,后面还跟着一辆商务车,在大拐弯时,路边的一个胖子就上了马*龙的车,就一起去了金芒果门口。上车后才知道马*龙是让给他架势的,到了门口,其没有下车,过一会有人发木棍和白手套,其和曹*都没有拿,也没有看到车上其他人领。上了坝子后,有人在聊天,也有分发刀叉棍棒等武器,现场比较乱。一会对面的车来了,这边的人就开始往前冲,其就坐在车里,马*龙开车跟在人群后面,这边人开了三枪,对面的人跑掉了,只剩下两三辆车没有来及开走。接着警察来了,胖子就下车捡了一个木棍,马*龙开车往回,路过对方的一辆越野车时,胖子用木棍砸碎了挡风玻璃。马*龙开车下了坝子,到了高速路口加油站,接了个电话,让其、曹*、胖子下车,他自己开车走了。过一会,马明明开车到了,就上了他的车,然后回家了。
49.蚌埠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蚌)公(司)鉴(痕检)字[2015]8号枪支检验报告,证实同案犯朱*水投案时携带的疑似枪支经检验为以火药为动力发射金属弹丸的枪支。
50.蚌埠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编号蚌价证鉴[2014]329号关于奔驰牌等车辆被毁损失的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奔驰牌BJ6453A3F型前挡风玻璃一块、上海大众新途观前挡风玻璃一块、北京现代BH71664MX型左后尾灯一只在鉴定基准日的被毁损失价格合计为人民币7199元。
51.辨认笔录,证实同案犯朱*水辨认出被告人沈*和、丁*是2014年10月26日参与沫河口大坝聚众斗殴的人,被告人王*正是2014年10月26日参与沫河口大坝聚众斗殴的“小龙”;同案犯马*乐辨认出被告人曹*是在2014年10月26日晚上参与聚众斗殴的人;同案犯马*盼辨认出被告人马*宁等人参与持械斗殴;同案犯马*双辨认出被告人马*龙、马*山参与聚众斗殴;同案犯姚*千辨认出被告人李*放是参与聚众斗殴的人;同案犯梁*凯辨认出被告人陈*是2014年10月26日夜间拿铁锨积极参与聚众斗殴的人;同案犯朱*龙辨认出被告人丁*、沈*和是2014年10月26日聚众斗殴前在金芒果KTV聚集的人;同案犯朱*克辨认出被告人丁*、沈*和、陈*是2014年10月26日参与沫河口大坝聚众斗殴的人;同案犯马*龙辨认出被告人马*龙、马*山是其邀请参与聚众斗殴的人;同案犯朱*义辨认出被告人丁*、沈*和是2014年10月26日参与沫河口大坝聚众斗殴的人;同案犯朱*银辨认出被告人王*是2014年10月持锨把子参与聚众斗殴的人;被告人陈*辨认出被告人顾*虎是参加聚众斗殴的人,并指认顾*虎从打架现场回来又在沫河口街伙同朱*余等将对方一男子逼的跳入沟中躲避;被告人顾*虎辨认出被告人沈*春是持械参与聚众斗殴的“大毛”。被告人王*辨认出华*波就是邀请其参与聚众斗殴的“花小五”;辨认人朱世迁辨认出被告人陈*是2014年10月26日参与打架的人,并坐朱*水宝马车到金芒果门口的,被告人丁*是2014年10月26日参与打架的人,被告人李*放是2014年10月26日参与打架的“二放”。
52.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作案工具照片,证实案发现场情况及作案工具的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放、顾*虎、沈*春、曹*、沈*和、丁*、陈*、王*、马*龙、马*宁、王*正、马*山积极参加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持枪支、铁锨、棍棒等凶器斗殴,斗殴中毁坏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上述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顾*虎、沈*春、曹*、陈*、王*、马*山归案后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放、沈*和、丁*、马*龙、马*宁、王*正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顾*虎具有立功表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曹*、王*正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与本案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综上,对被告人李*放、沈*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告人顾*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对被告人沈*春、曹*、马*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被告人丁*、马*龙、马*宁、王*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对被告人陈*、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放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6日起至2018年5月3日止。)
二、被告人顾*虎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28日起至2017年6月27日止。)
三、被告人沈*春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28日起至2017年6月27日止。)
四、被告人曹*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14日起至2017年6月13日止。)
五、被告人沈*和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6日起至2018年5月25日止。)
六、被告人丁*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七、被告人陈*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八、被告人王*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九、被告人马*龙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十、被告人马*宁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十一、被告人王*正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十二、被告人马*山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30日起至2017年7月2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严启璋
审 判 员 许 永
人民陪审员 崔荫巍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亚飞
附刑法相关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