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伟斌律师亲办案例
抢劫变抢夺,“累犯”得轻判
来源:赵伟斌律师
发布时间:2018-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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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8月,嫌疑人马某因家务琐事找亲属谈判,为防止谈不成打架时挨打,遂在车后备箱中暗藏管制刀具一把前往谈判。后谈判未果,在回家的路上,心中郁闷,萌生抢夺他人财物的念头。刚好在一偏僻路段,有一妇女骑车经过,前面的车筐内有一背包,马某便骑摩托车赶上,夺过背包,加速逃跑。妇女见状,大声呼救,有群众闻声赶来追赶马某,后马某车不慎陷入一泥坑中,马某赶紧带着背包弃车逃走。有人报警,警察赶来,在车的后背箱中发现有管制刀具一把。第二天,嫌疑人马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公安机关以马某涉嫌抢劫罪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

辩护人介入后,查阅了本案的卷宗材料,通过会见嫌疑人马某,对本案的事实情况有了比较详细的了解。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司问题的解释》第六条,马某虽在车的后背箱中携带有管制刀具,但不是为了犯罪而准备,且未在实施抢夺犯罪时出示。故马某的行为不构成“携带凶器抢夺”。辩护人遂向检察机关递交了辩护意见,认为马某的行为构成抢夺犯罪,而不构成抢劫罪。最终检察机关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将马某涉嫌的罪名由抢劫改为抢夺。

检察机关审查发现,马某现年19岁,在16岁时还因犯有盗窃被判过7个月的有刑期徒刑。马某的行为系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案件进入审判阶段,辩护人认为:刑法修正案(八)于2011年5月1日起施行,刑法修正案(八)将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根据刑法溯及力采取的是从旧兼从轻原则,因马某符合“犯前罪时未满十八周岁”这一排除累犯成立的条件,犯后罪时不管是否成年,均不构成累犯。该辩护意见得到法院的认可和采纳,被告人马某不构成累犯,鉴于到案后的认罪态度较好,酌定从轻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

该起案件,律师的成功辩护使得马某得以从轻处罚,维护了法律实施的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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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伟斌律师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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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赵伟斌
  • 执业律所:
    河南博同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4103*********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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