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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X诉李XX确认股权转让协议纠纷案
来源:张海亮律师
发布时间:2011-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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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X诉李XX确认股权转让协议纠纷案
本案要旨:
当事人双方订立协议,必须是当事人之间真实的意思表示,双方订立的协议才能成立有效。而表明所签协议是当事人之间真实的意思表示,最直接的外在表现即为当事人在协议上签署自己的姓名或者加盖公司印章。否则,很难认定协议有效。
典型案例:
张XX系北京XX餐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餐饮公司)股东,2007年5月31日,被告李XX伪造张XX签名订立出资转让协议,将张XX持有的XX餐饮公司出资额中的10万元,经工商机关登记变更为被告持有,因该出资转让协议是张XX不知晓的情况下签订的,主张该协议不成立。被告李XX辩称,原、被告之间订立的出资转让协议是张XX真实意思表示,同时该转让事实由张XX经工商机关办理了变更股东登记手续,被告于2007年即已取得合法的股东身份,故不同意张XX的诉讼请求。
  原告向法院提交了工商登记材料。被告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予以证明:1、房屋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2、告知书;3、营业执照复印件。然而被告提交的证据都和本案没有任何关联。本案中,关键证据是工商登记里的股权转让协议里转让方的签字是不是由原告签署的。诉讼中,张XX对涉案出资转让协议中其本人签名的客观性提出异议并申请司法鉴定,经双方当事人一致确认同意由中天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了文书鉴定并出具意见书,载明:“出资转让协议”上“张XX”签名不是张XX本人所书写。法院确认了该证据的法律效力。
   因此,法院判定该出资转让协议不成立。
律师说法:
  通过该案也告诉人们,生活中好多书面材料,要弄清楚所签具体的内容后再签字,否则很可能留下后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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